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货到付款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交易方式。可是如果货到付款变成了货到不付款,那么怎样才能要回货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做建材生意的老朱(化名)今年来一直为生意伙伴阿明(化名)货到不付款的问题伤透脑筋。经老朱多次催要,阿明依然未付款。老朱无奈之下,将阿明起诉至法院。近日,洋浦法院判决阿明向老朱支付货款1.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情经过:熟客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付款被起诉
在洋浦经营建材厂的老朱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包工头阿明。阿明与老朱约定由老朱给其供货,送货到地方检查之后直接货到付款。从2022年开始,老朱向阿明供货。刚开始,每次一到货检查之后,阿明马上向老朱转账付款。可是从2022年6月,阿明就拖欠应付的货款。
老朱向阿明催要货款。阿明一开始以生意繁忙,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拖欠货款。因为阿明之前付款干脆利落,老朱想着阿明拖欠的货款并不多,等阿明资金周转过来后,应该能直接把拖欠的货款一次性付给自己,便没有过多向阿明催要货款。随着时间的推移,阿明拖欠的货款越来越多,老朱逐渐感觉到不对劲。可每次找阿明催要货款时,阿明都以资金周转为由推拖。2024年2月9日,当老朱拿着阿明亲笔签名的送货单到工地催要后,阿明才在微信回复说,他一定会把钱付给老朱的,让老朱放心,并在微信上列出所欠老朱的货款共计1.5万余元。但直到8月,老朱没有收到阿明的还款,也联系不上阿明。无奈之下,老朱将阿明起诉至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已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洋浦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老朱在法庭上提交了阿明亲笔签名的送货单的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证明阿明共欠其1.5万余元。阿明辩称,他没有和老朱签订建材买卖合同,是老朱自己送货上门的,自己只是负责签送,而且约定的是货到付款,应该是自己付款,老朱才自己送货过来的。他后来没有付款,可老朱还是送货,违背了两人的约定。另外,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他为了稳住老朱才说的话而已,不能作为证据。洋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老朱与阿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已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而且老朱已依约交付货物,而且按照双方约定,阿明应该于货物签收之日起履行付款义务。阿明欠付款项的行为明显已构成违约,老朱有权要求阿明支付货款1.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阿明已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了货物已签收,并且在微信聊天中也承认欠款并确认了时间,故利息计算时间应从货物签收的次日开始计算。老朱在庭上主张利息应该从2022年6月17日起计算,这算是老朱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洋浦法院予以准许。但根据利息计算标准,洋浦法院认为利息应为以1.5万余元(欠款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最终,洋浦法院依法判决阿明向老朱支付货款1.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说法:收货单结算单等单据也可以证明存在买卖关系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买卖关系?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送货单、收货单和结算单等单据,作为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但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还有对账确认函和债权确认书,这些函件、凭证在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会考虑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何避免货到付款变成赖账的法律风险?陈积祯表示,避免货到付款变赖账的法律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审查交易对方的资质和能力,通过网上信息查询(如“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实地考察、向市场其他商户了解、关注法院发布的信息等方式,先行考察拟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和履行能力等。以及审查交易对方的身份信息,在交易时应首先询问并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尽量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商户应注重书面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可对买卖双方、货物名称、货款结算和支付、质量异议甚至送达地址确认等事项进行约定,这样在维权时能提供准确的依据。并且规范送货单填写,送货单填写应当简洁完整明了,应准确填写交易对方的姓名(名称)、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信息,并交由对方收货人员签字确认。如无法当面签字的,可通过微信形式发送,并要求对方明确回复意见。陈积祯提醒,要及时催款和关注客户变化,在还款期限即将到来时,要及时提醒客户还款。同时,要时刻关注客户的变化,如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如果发现客户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货到付款变赖账的法律风险,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END-
来源 | 法治时报
作者 | 李成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