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以“行政检察监督事实证据审查实务”为题的讲座在新工科大楼201会议室顺利进行。本次讲座由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潘基俊受邀主讲,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徐庭祥主持。此外,刑事侦查学院老师王仲羊、马丽莎、周莹莹以及我院法律硕士(证据调查实务方向)2024级研究生滕清为与谈人,刑事侦查学院部分师生参与本次讲座。
重庆市高级检察官潘基俊
讲座上,潘基俊详细介绍了行政检察监督的业务范围,并强调了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在其中的核心作用。面对行政诉讼中的程序空转和争议实质化解难题,潘基俊特别强调了行政检察的关键作用。他提出,事实证据审查应严格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并考虑其合理性,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审查工作的精细度。潘基俊进一步阐明,检察监督的全面性区别于法院的司法审查,广泛涉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多个方面,以有效保障司法公正,积极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潘基俊接着阐述了行政检察监督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明确被告须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原告在特定案件中亦承担举证责任。他提出,应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采用相应的证明标准,以确保审查的精确性和公正性。对于事实不明的案件,可以通过酌定裁量权或依据事实推定进行处理。新证据的审查对于纠正裁判错误至关重要,可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调查和发掘新证据,全面查清事实。面对行政检察中的法检关系和人案矛盾等挑战,潘基俊介绍了检察一体化、法检沟通机制、案件繁简分流和重视客观证据等应对措施,以提升监督质效和公正性。
王仲羊老师
在讲座的与谈环节,王仲羊老师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检察官的权力属性,并提出从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来观察行政检察监督,同时强调行政检察应更多地关注市民权利,实现权力的均衡与公正。
马丽莎老师
马丽莎老师对潘检察官在讲座中的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并提出了行政检察监督中的法检关系问题、既判力与追诉时效对监督的影响问题,以及行政检察监督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在证明标准上的差异等议题,引发了听众的深入探讨和深思。
周莹莹老师
周莹莹老师分享了对事实真伪不明问题的见解,依据相关学术著作阐述其条件和处理方式,强调证明责任在诉讼中的关键地位。
杨菲老师
杨菲老师在讲座中深入探讨了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监督权本源问题,强调了检察机关在中国特色政治体系中行使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他通过比较中西方法治体系,分析了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历史发展,并指出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多样性。杨老师鼓励同学们在分析问题时,要兼顾具体实践与根源性思考,并提出了侦查权、公诉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的议题。
滕清同学
滕清同学也分享了对行政检察概念的理解和对其发展的展望,认为行政检察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仍面临诸多问题需深入研究解决。
最后,徐庭祥强调了行政检察在化解社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其“全面的职权主义”特征,并倡导更多的同学关注对行政检察的研究,以促进其发展。至此,讲座圆满结束。
文字 | 刘彦志 铁亚雯 李祚铵
编辑 | 魏源彤
责编 | 周佳妮 王麒翔
审核 | 李雁 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