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期
9月25-26日,益阳市第三届乡镇应急能力比武在洞庭湖区域应急救援益阳中心举行,全市15支队伍、百余名队员参赛。经过激烈角逐,泉交河镇应急救援队脱颖而出,喜获佳绩,荣获团体第一、应急理论知识笔试竞赛第一名、1000米徒手跑体能竞赛第一名、手抬机动泵出水操第一名、水罐消防车一车两枪操第一名,人员急救第二名。徐钰麟荣获个人全能项目一等奖,王良谋、詹世杰荣获个人全能项目二等奖,蔡华哲、刘佳勇、何世华荣获个人全能项目三等奖。
9月2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政法委员周智虎组织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司法所、法庭与兰溪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司法所就意外纠纷进行会商。
9月4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政法委员周智虎组织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司法所协调处理恩塘村集体资产出租问题。
9月11日,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派出所、司法所、妇联、社工站共同参与,在泉交河镇中心学校开展了“开学第一课”暨利剑护蕾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
9月13日,市应急管理局到我镇督导应急救灾工作。
9月14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政法委员周智虎组织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司法所、派出所对中秋节假期交通保畅、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9月14日,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对交通要道进行巡查,确保道路畅通。
9月16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政法委员周智虎组织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派出所对镇区内道路进行疏导。
9月17日,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派出所在三八桥疏导交通。
9月20日,市禁毒办、市财政局、区禁毒办到泉交河镇调研禁毒工作和“无毒乡镇”创建工作。
9月24日,区应急局对辖区烟花爆竹门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9月27日,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经济发展办开展节前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9月29日,泉交河镇召开镇村干部大会,镇党委书记陈国荣对国庆假期值班值守、安全生产、交通保畅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9月13日,泉交河派出所联合区校车办、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社会事务办等部门开展校车安全大检查,全力筑牢校车安全防线。
民警重点检查了全镇17台在用校车的检验报告、保养记录等,并对校车的安全锤、警示灯、校车外观标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司机及随车照管人员是否经过合格培训、是否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等内容进行了严格审核。还为全体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详细讲解了《校车管理条例》,并通报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要求驾驶员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威胁到师生安全的违法行为。
9月20日,泉交河派出所联合交警赫山大队巡逻二中队对“摩电”交通违法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全面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的出行安全。
民警在镇区重点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对“摩电”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导,严查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戴头盔、无证驾驶、逆行、无牌上路、非法改装、超员、超标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对违法驾乘人员进行面对面安全宣传教育,通过讲解事故案例、交通安全相关知识和“一盔一带”的重要性,引导广大驾驶员自觉遵章守法,抵制交通陋习,加强文明守法和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近日,泉交河人民法庭来到欧江岔镇汾湖洲村村委开展巡回审理,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当地村委工作人员向承办法官反映,被告确实身处外地,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虽然被告缺席可以直接缺席判决,但办案法官考虑到该案事实基本清楚,标的额不大,具有调解成功的空间,如果一判了之,不仅解决不了纠纷,还可能加深双方矛盾,遂决定再次联系被告,进行调解。经多方辗转,法官成功与被告取得联系,电话中法官耐心向其释明法理,分析利弊,被告表示愿意分期付清所欠货款,法官在与原告代理人多次沟通协调后,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通过云上法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9月10日-11日,泉交河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与公益劳动,活动中,工作人员带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条文。通报了近期社区矫正总体情况,重点强调日常报到制度、请销假制度、手机定位、人脸签到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沟通交流,充分了解矫正对象心理、家庭经济收入以及对社区矫正应当注意事项是否清楚、是否遵照执行,鼓励他们积极改造,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泉交河司法所运用“三调联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深入排查化解辖区矛盾纠纷,着力突出婚姻家庭、邻里、山林土地、生产经营、劳务纠纷的调处工作,为群众解答,为群众着想,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解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矛盾、消除争端。
大家好,我是老文,今天和大家说说缓刑考验期内当“老赖”,后果很严重!
2023年5月,靳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法院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比较好,经过调查评估后,决定对他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判决生效后,靳某某被交付到某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靳某某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欠钱不还,被对方起诉至法院,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靳某某仍一心要当“老赖”,拒不报告个人财产,最终被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随后,因为这次司法拘留的处罚,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出对靳某某撤销缓刑的建议,最终靳某某被裁定收监执行,执行原判一年的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
本案中,靳某某虽然是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但是在法院执行时,若他不动歪心思能够及时还钱,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要求下如实报告财产,民事诉讼的结果一般不会影响缓刑的执行。然而靳某某却一心当“老赖”,甚至为了赖账不惜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终自食恶果,被撤销了缓刑。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诚实守信、依法行事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社会准则,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更应谨言慎行、遵纪守法,切莫再触法网,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北京政法网
案例:某甲与某乙是一街之隔的邻居,某甲最近发现自家院墙外门口堆放的物品丢失,于是在院墙四周安装了家用监控摄像头,某乙发现后,主张其中一个摄像头能拍摄到自家客厅,多次找某甲沟通,要求某甲拆除该院墙上的摄像头,某甲以怎么安装摄像头是自己的自由而拒绝拆除,并称摄像头并未对准某乙家的院落和客厅。
某乙提起诉讼后,承办法官来到现场查看了具有争议的摄像头,经勘查确认某甲安装的摄像头可以通过手机调整拍摄角度,并在调整拍摄角度后对准某乙家的院落且能透过窗户看到客厅部分空间,在某乙的院落也可以看到此摄像头。经法院组织调解,某甲回到家后拆除了该摄像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法院提醒:
从安装私人摄像设备的合法性而言,如果摄像设备的拍摄范围涵盖权利人的私密空间,则已经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拍摄范围仅指向公共通道等公共空间,通常不认为构成侵犯隐私权。
本案中,某甲安装的摄像设备可通过手机操控调整拍摄角度,经过调整拍摄角度后,可拍摄到某乙的院落及客厅部分空间,事实上对某乙的隐私权造成了威胁,因而认定其安装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自由有限度,权利有边界。安装私人摄像设备用于安全防护,固然有助于屏退潜在的危险,但这在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没有人愿意生活在注视和窥探之下,如果确有需求,为避免发生纠纷,建议与可能受到影响的邻居进行沟通,共同商定安装位置,确保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不影响他人的日常生活安宁。
来源:北京政法网
来源:网信伊春
编辑丨曹莎沙 一审丨徐星
二审丨周智虎 贺海凤 审定丨陈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