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期
8月2日,市应急局一行到泉交河镇调研应急能力比武工作。
8月5日,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对祥云村年报外农村自建道路进行信息核对和采集。
8月22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石生组织校车办、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派出所、交管站、中心校党总支对文峰学校校车安全进行检查,并对校车线路进行勘察。
8月23日,镇党委书记陈国荣慰问参加全市应急能力比武队员,并给他们加油鼓劲。
8月26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政法委员周智虎,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余志高组织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派出所、武装部就秋季征兵政审问题召开协调会。
8月28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政法委员周智虎带领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派出所、司法所到政法委协调矛盾纠纷。
本月,应急能力比武队员发扬吃苦耐劳、顽强拼搏的精神,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学习,刻苦训练。
近期,镇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制作完成了《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制度标准和重大检查事项汇编》,为各行业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了政策遵循。
8月14日,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派出所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案,抓获违法行为人郑某华(56岁,男,赫山区人)。
8月14日11时许,泉交河派出所在泉交河镇武圣路段进行交通顽瘴痼疾整治行动,郑某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两轮男士摩托车到武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证,郑某华属无证驾驶。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人郑某华采取行政拘留3日。
近日,泉交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原告称曾多次催要工资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被告收到传票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并非不愿意付原告工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确定应付工资金额,并表示如果协商一致,可以当庭结清工资。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意见后,从情理角度劝解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同时,向被告释明这笔钱是农民工工资,欠款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着农民工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在承办法官主持下,最终双方就工资总额达成一致,被告当庭一次性付清原告的劳动报酬,至此,原告三年的讨薪之路圆满结束。
8月15日-16日,,泉交河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与公益劳动,活动中,工作人员带领社区矫正对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条文。扎实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多方掌握评估人员的情况,同时对新入矫对象强调各项日常管理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要自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重新违法犯罪。
泉交河司法所积极探索运用“三调联动”多元化解机制成功调处矛盾,为群众解答,为群众着想,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解工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荫芽状态。
大家好,我是老文,今天和大家说说妻子要承担丈夫的债务吗?
练女士的丈夫李某是一名包工头,李某在承接某工程后,又将其中一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何某。工程完工后,李某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被何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向何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件生效后,何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李某仍未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因迟迟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心急如焚的何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练女士与李某共同承担工程款的付款义务,理由是练女士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在案涉工程中所获取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上述李某的欠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练女士应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练女士称,在李某承接工程期间,自己每月收入稳定,仅凭自身收入就足以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根本不需要靠李某在案涉工程中所获取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并无实际参与李某承接的工程项目,不应承担李某对何某所负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担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用、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等。在本案中,案涉债务虽然发生在练女士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债权人何某应对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何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收取案涉工程款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练女士事后未追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何某请求确认案涉债务系练女士与李某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广东政法网
法院提醒:
来源:湖南长安网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
编辑丨曹莎沙 一审丨徐星
二审丨周智虎 贺海凤 审定丨陈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