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财产全部登记在其配偶名下,能否执行其配偶财产?

文化   2024-11-16 17:39   吉林  

生效判决认定系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财产全部登记在配偶名下,而根据法律规定,绝对不可能在执行阶段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能否直接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

根据广东省高院(2022)粤执复603号裁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配偶名下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属不当,应予解除查封。此时,似乎执行陷入了困境!有何解决办法?

一、直接查封配偶名下财产,有法可依

虽然广东省高院认为不能执行配偶名下财产,但是,夫妻在婚姻期间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故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其中有一半的份额,推定属于被执行人,因此,法院查封执行配偶名下财产,只要在执行时保护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本质上系执行被执行人个人份额,则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该操作的法律依据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和冻结。

【(2023)最高法执监357号王某、王某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刑事裁定已明确没收被执行人陈某个人全部财产,案涉房产虽登记在王某名下,购买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配偶王某主张其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请求解除查封,缺乏依据。】

二、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必须确定被执行人份额后,才能拍卖该财产吗?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执行人享有一半份额,但,必须先确定被执行人份额,然后才能拍卖吗?可以先整体拍卖,待拍卖成功后,保留配偶相应份额的款项吗?

第一:协商确认被执行人份额,仅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若无法协商确认,可先整体拍卖,保留其配偶相应份额的款项

在完美状态下,最好能确认被执行人份额之后,再行拍卖被执行人的份额,这种操作方式严谨可靠,能有效避免误伤案外人的财产份额。而最为简便的确认份额方式为,由共有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待确认被执行人份额后,只对被执行人的份额进行拍卖。

如果无法协商确定份额,也无人愿意提起诉讼确认份额,为提高执行效率,不应将诉讼确认份额作为前置程序,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提出诉讼后,共有人没有诉讼,则法院可以继续推进执行。

【(2017)最高法民申2083号张某某、高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张某某认为高某某应该积极提起析产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2020)最高法民申1543号周某某、沈某某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案外人周某某及被执行人沈某某没有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没有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享有案涉房产份额产权的前提下,可以对案涉房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所延伸出的强制拍卖等执行行为。】

第二: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可先整体拍卖,拍卖成功后,保留配偶相应份额的款项

如果共有财产,一旦分割会损害其财产价值,显然不需要提起诉讼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后,再进行拍卖。因为起诉确认被执行人的份额毫无实际意义,即使确认了份额,也不可能先进行物理分割,然后进行拍卖。因此,对于难以分割的财产,可整体拍卖后,保留被执行人配偶份额的拍卖款即可。

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2024)粤执复264号刘某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高院认为,因涉案不动产在物理属性上具有不可分性,深圳中院对涉案不动产整体进行拍卖,符合执行不可分割的共有财产客观事实和执行实务,并无不当,深圳中院对涉案不动产进行整体拍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三、如被执行人已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前任配偶所有,但财产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可以查封

被执行人离婚后,即使其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财产转移给了前任配偶,如果前任配偶已经实际取得了该财产,法院不能直接查封执行前任配偶财产,此时,虽然有人会觉得极度不公平,但,不能查封执行的原因在于,此时被执行人已经离婚,离婚后其与前任配偶的财产并不能直接推定为二人共有。因此,直接查封前任配偶的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对于该种财产转移行为,法律提供了其他的救济途径:通过起诉撤销不公平的财产转移行为,将财产恢复原状。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仅仅签订了离婚协议,其前任配偶还没来得及实际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由于此时前任配偶对该财产享有的仅仅为债权,其权利并非所有权,此时,财产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因此,法院可以直接查封该财产,不需要先诉讼撤销该财产转移行为。

【(2019)最高法执监367号张某某、郭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最高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协议将房产全部赠与或处分给另外一方,只签订赠与协议,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张某某,共有人为其前任配偶郭某某,张某某与其配偶郭某某在法院查封期间,协议分割案涉房产,未经债权人认可,该处分行为无效。

案涉房产属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故在执行中处置案涉房产时应当注意对共同共有人权利的保护,河南高院仅对属于被执行人郭某某的变现份额用于清偿犯罪罚金债务,合理合法。】

自在飞花
知音如不赏,归卧故山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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