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不作为是当事人无奈、无解的痛——“以死威胁”拒不腾退法拍房,法院应如何作为?

学术   2024-10-14 15:27   山东  
今日一早看见一位网友的留言,半年前拍下一套法拍房,付清了全款,执行法官却“被执行人可能自杀”为由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拖延办案。网友信访、举报后,当地政法委不仅没有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反而通过网友老家的镇政府及网友所在单位,向网友施压,要求网友退出拍卖程序!

来源:“最高判例”公众号后台“私信”数据

此后,网友又通过人民法院投诉举报网站向最高人民法院举报,向省高院、市中院信访、举报,但问题依然未能得到解决。

看到网友反映的问题,不禁想到4年前代理的一起违法行政强制清除案至今仍停留在一审阶段,心情十分沉重。期间,我们也曾无数次以书面形式向中院、高院、最高法、最高检反映法院办案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规问题,并一一指明了正确操作流程及法律依据,很遗憾,除最高检以书面形式回复、告知向法院主张权利外,其他法院均未予任何形式的做出回复。

有过类似遭遇的人应有体会,在与法院打交道的过程中,不怕研习法律、查找案例、组织证据、参加庭审、等待裁判、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法院的太极拳杀伤力实在太大。

有法不依,应为不为,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见不得光”的利益关系!

老百姓一边笃信人民法院一定能够依法办事、维护其权益,一边还要为人民法院的不作为四处奔走、求助,成了许多当事人无奈、无解的痛!

客观讲,如果仅从司法角度分析,网友反映的问题属于执行中最常见问题,实在没什么技术难度可言。

“被执行人可能自杀”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侮辱的恐怕不仅仅是法院的智商

2024年9月10日,“张湾法院”微信公众号刊登《【以案说法】买了法拍房,原房主拒不搬出怎么办?》一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仅用7个小时就成功执行一起“法拍房”强制腾退案,将法拍房清空腾退,顺利交给买受人。
文章称,张湾法院在强制腾房之前,告知房屋居住人李某及家属,该房屋已被拍卖,要求其尽快自行搬离房屋,限期领取屋内物品,否则会强制腾退。李某置若罔闻,拒不腾退,并私自更换门锁,摆出一幅“赖皮”模样抗拒执行,让自己70多岁的奶奶在房内居住企图阻碍执行。为保障买受人权益,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张湾法院决定采取强制腾退手段。行动当天,执行局出动10余名执行干警,邀请公证处、物业、公安共同到场通力合作。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和公安机关的协调劝阻下,老太太态度缓和,同意前往派出所等待家人接其回家。待屋内局面稳定后,张湾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逐一清点、登记造册,打包整理,将物品整齐存放至指定地点,并张贴封条,妥善保管。执行现场分工明确,平稳有序。公证人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执行现场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更换门锁后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此次腾退行动顺利完成。
张湾法院教科书式的执行,为此类案件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我死也不会离开这里的,你们再逼我,我就不活了”,在张湾法院强制腾退现场,一位老太太突然拿物品往自己脑袋上……
来源:“张湾法院”微信公众号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且法已做出了详尽规定!比如,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等。
可怕的是在现实中,有人因为法院司法不公、应为不为,导致拍得的法拍房十年不能入住!

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刊登《“买了法拍房,十年住不上?检察机关接续抗诉!》”一文。2013年春天,28岁的朱某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员,父母是20世纪70年代返城知青,一家三口十多年蜗居在一间只有12平方米的小屋内生活,眼见朱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父母四处打听想为儿子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2013年4月9日,朱某通过浦东新区法院法拍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同年9月25日拿到房产证,可当一家人兴冲冲地去看房时却发现原房主孙某竟然还没搬出。

无奈之下,朱某只好向房屋的委托拍卖人浦东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法官对我说,当时拍卖须知所附的‘特别规定’已载明:‘标的以现状拍卖,有人占据使用。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因而不能受理我的申请。”
在向浦东新区法院多次申请强制执行无果后,2014年4月,朱某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房屋所在地嘉定区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迁出该房屋。嘉定区法院一审认为,朱某系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新区法院申请交付房屋,对朱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同年6月维持一审裁定。2015年5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拿着嘉定区法院的生效裁定,朱某向浦东新区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依旧碰壁。2017年7月,朱某向浦东新区法院再次提起排除妨害之诉。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孙某的住所地和案涉房屋均不在其辖区内,其没有管辖权,故对朱某的起诉同样裁定不予受理。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一审裁定。2018年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朱某再审申请。
后来父亲退休,借阅、自学法律书籍,做了大量法律笔记,作儿子的代理人为法拍房四处奔走、求救。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

十年中,父亲朱某安为了代理儿子的诉讼,

自学了大量的法律知识
2018年10月,朱某向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杨冰听完朱某安代朱某提出的申诉后:“老百姓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子这么长时间住不进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在法律上一定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朱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孙某不具有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朱某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2019年3月,上海市检察院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该院指出,当事人朱某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法院既未将拍卖房屋强制执行移交买受人,又不受理买受人提起的要求无权占有人孙某迁离房屋的民事诉讼,使朱某事实上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排除孙某非法侵占其合法房产的权利,属于程序失当,法院理应依法受理朱某的起诉。2019年7月,上海市高级法院再审认为,朱某通过司法拍卖受拍涉案房屋后,要求由法院帮助清空房屋,结清相关费用,诉求正当,应由法院予以解决。考虑到系争房屋坐落于嘉定区,且起诉人已向嘉定区法院起诉,故撤销原一、二审裁定,该案由嘉定区法院立案受理。
就这样,辗转奔波5年后朱某终于从“起诉人”变为“原告”。
然而,就在入住新房之路初见曙光时,案件却又坠入“法院宇宙”。2019年11月,嘉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拍卖公告中已写明法院不负责清场,朱某在参与竞拍时明知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存在瑕疵,且不能通过司法强制交付取得实际占有权,现房屋的占有使用状态与拍卖时并无变化,朱某基于上述明知有瑕疵的所有权又诉求排除妨害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6月,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朱某申请再审后,2021年11月,上海市高级法院驳回了朱某的再审申请。
一切又回到了原点。
如果由朱某再次申请监督又要拖很长时间,检察院决定直接由市院受理该案,依职权跟进监督。2023年上半年,在多方努力下,朱某与孙某在再审开庭前达成和解,孙某搬离并腾空房屋交付朱某入住使用。2023年6月,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定终结本案。
朱某的十年维权路“终成正果”,如今已38岁的他仍单身未婚,朱某说,“这些年也谈过不少女友,但多数因为房子问题未能步入婚姻。现在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毕竟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时机。”
又一个教科书式案例,几乎把所有问题都进行了演示极具讽刺意味,令人五味杂陈……
张湾法院说得好,法院对于参与网拍平台拍卖的财产竞得者,应坚决维护其合法权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院强制执行不容置疑”,任何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外,面对此类案件,还需了解一些基础知识,比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案件,以及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另外,该情形同样也不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措施而未采取,向执行法院请求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处理,一般不立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责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立案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比如,“sttv今日视线”微信公众号2023年4月14日刊登的《打开案卷 | 拒绝迁出法拍房 二人被依法刑拘》一文称,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在对(2020)粤0507民初949号民事判决执行中,2022年3月23日,执行人员向二被执行人释法,但两名被执行人仍拒不迁出法拍房。3月29日,龙湖法院分别向供电、供水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对涉案房产实施断电断水,随后,涉案房产被断电断水。4月19日,龙湖法院在澄海凤翔街道城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由开锁人员对涉案房产实施强制开锁,执行人员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随后更换门锁,并在大门处张贴封条,同时在涉案房产大门口及楼下公告栏张贴认领公告,责令二被执行人或室内财产所有权人应于2022年4月22日到龙湖法院办理财产认领手续,并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二被执行人上述内容。4月22日上午,执行人员再次到案涉房产处勘查,发现封条及认领公告已被撕毁,原更换的房产大门锁具也被破坏,执行人员无法进入案涉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法院已公开拍卖成交的房屋,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二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的犯罪线索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龙湖公安分局随后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杨某杰、刘某青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2年9月13日,二被执行人之女杨某某主动联系执行人员,报告涉案房产已搬迁、腾退完毕,并主动提交房产钥匙,法院于同日顺利将涉案房产移交给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对下级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与下级法院共同执行,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申请某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赔偿案”(入库编号:2023-15-4-273-002)人民法院案例库“李某申请某某法院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赔偿案”(入库编号:2023-15-4-273-002),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财产权属及占有使用情况依法作出调查,并向竞买人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因拍卖财产存在产权等瑕疵而导致无法交付,且事前未如实告知竞买人,造成竞买人相关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拍卖成交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在(2020)豫14执异155号案中,被执行人对法院强制迁出公告置之不理,法院决定强制腾退,整个执行过程依法、规范、有序,彰显了法律权威,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既是对网友问题的回复,同时也为一些法院面对“以死威胁”拒不腾退法拍房的“赖皮”应当如何作为,提供精准的案例和法律依据。如以后还有法院以这等下三滥的理由作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借口,请直接将此文甩过去!

法拍房腾退是法院执行工作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拒不腾退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须严厉打击。希望这位网友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法院的高度重视,反映的是司法水平,考验的是执政能力,千万不要寒了百姓的心!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最高判例
法槌之下,是非曲直,毁誉忠奸!研析裁判规则,解决争议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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