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长宁某银行与汪某等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2024-17-5-101-003
关键词:执行 执行实施 善意文明执行 以租代拍
基本案情:
长宁某银行诉汪某、宋某、陈某、温某、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 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汪某等五人向长宁某银行清偿贷款本金4460000元 及利息等。判决生效后,因汪某等五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长宁 某银行遂向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2月21日,该法院对抵押的资产进行网 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部分成交,长宁县某银行受偿1473243元,其 他资产均流拍。2023年1月28日,法院再次对抵押的剩余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为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将纸上权益 及时变成“真金白银”,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资产处置新方式,通 过实地勘察,摸清资产情况及周边营商环境,组织双方当事人磋商以“以租代 拍”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最终被执行人、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租赁协议 ,以“以租代拍”的形式处置了剩余案涉抵押房屋,被执行人减轻了偿债压力 ,申请执行人得到了租金,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23年3月28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剩余资 产处置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作出(2023)川1524执恢26号执行裁定,中止本案 的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 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 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 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人民法院拍卖并流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或者其 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然而财产本身具有使用价值,若解除查封、 扣押,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资产将处于失控状态,被执行人也可能低价处置 ,不能实现财产处置效果最大化,从而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九十条规定可以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五项规定,应当使查 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最后,“以租代拍”的资产处置方式,即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又使被执行人减轻了偿还压力,符合善意文 明执行的理念。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 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执行: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2023)川1524执恢26号执行裁定(2023年 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