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在泰州某旅馆内!教唆两名未成年“小弟”进行......

文摘   2024-11-08 18:36   江苏  
四人初中毕业后就混迹社会,曾多次因盗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成年以后,为了躲避法律的惩罚,竟教唆两名未满16岁的“小弟”进行盗窃。近日,四人因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两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人适用缓刑,同时并处罚金。

2024年6月16日,阿坤(化名)等4人在泰州市某旅馆开设的房间内共同商议,指示两名未满16岁的“小弟”前往高邮市共同合作实施盗窃,并约定事后按比例分赃。

当日夜晚至次日凌晨,两名“小弟”从泰州市前往高邮市,采用由一人负责通过破窗器砸窗进入车内盗窃财物,一人在车外负责接应望风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合计窃得现金70000元及白酒、香烟等财物。

两名“小弟”返回泰州后,将盗窃来的款物和阿坤等4人分赃,其中阿坤分得现金20000元,其余三人分别分得现金3500元、2500元、5000元。随后四人将上述盗窃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最近,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阿坤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阿坤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据法官介绍,阿坤等4人都是初中以后就混迹社会,自身法治观念淡薄,同时受到不良社会习气影响,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在本案案发前,就有多次盗窃等违法行为被处理,但他们没有能从中吸取教训,仍妄想通过指使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而牟取非法利益,导致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最近,法院判处阿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余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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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驾车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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