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积金贷款_申请商业性购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
事项性质 | 公共服务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
办理条件 |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4.职工家庭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或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自住住房数量在两套(含两套)以下(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房屋登记证明查询结果为准); 5.申请贷款时已正常连续缴存(含异地正常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6.原商业贷款未结清且原商业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7.原商业贷款还款一年(含)以上; 8.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 | |
申请材料 |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人及配偶均为申请人);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借款申请人一类银行储蓄卡(主贷人)原件及复印件; 5.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及同意提前结清的材料; 7.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原件1份(所在县、区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与房屋登记信息没有合并的,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1份); 9.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符合二孩、三孩贷款政策的需提供); 10.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原件1份。 | |
办理流程 | 自筹资金结清: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用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并办妥解押手续→抵押登记注销后,申请人在30日内持结清证明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二次抵押登记:贷款受理、审核、审批→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二次抵押登记→申请人接到受托银行抵押办妥通知后,应在30日内偿还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并将还款凭证提交到受托银行→发放贷款→申请人应在接到放款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送达受托银行 |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6个工作日 | |
联系电话 | 0593-12329 |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营业部 地址:宁德市镜台山路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1层 蕉城办事处 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33号蕉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层 古田办事处 地址:古田县食用菌基地40号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 屏南办事处 地址:屏南县东环中路159号县行政服务中心2层 周宁办事处 地址:周宁县仙风大道县行政服务中心3层 寿宁办事处 地址:寿宁县鳌阳镇东区角林路2号县行政服务中心1层 福安办事处 地址:福安市棠兴路80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层 柘荣办事处 地址:柘荣县屿前路3号县行政服务中心1层 福鼎办事处 地址:福鼎市玉龙北路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层 霞浦办事处 地址:霞浦县九大馆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博物馆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