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诈骗+线下取现+滴滴投送,诈骗的花样又更新了!
诈骗分子诈骗被害人后,让被害人自己将大额现金或者黄金通过网约车、邮寄、跑腿等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再安排车手取走“包裹”,以不见面、不现身的方式将资金转移。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彭某某在某境外聊天软件群中认识上家(账号已注销),后看到对方在群聊里面发有没有要做“滴滴送现”(送现金的意思),“滴滴送金”(送黄金的意思),彭某某看到后主动联系对方,并根据上家指示缴纳押金。
9月20日至25日期间,彭某某雇佣刘某,安排刘某在指定地点等待网约车司机,收取“包裹”,并将“包裹”内的现金根据上家指示通过存现、兑换U币等方式转移。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彭某某、刘某明知上家提供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仍然根据上家的指示将获取的资金通过存现、兑换U币等方式转移给上家,且导致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无法及时查处、损失无法追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彭某某批准逮捕,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藏匿、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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