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一男子因为26只鸡被判刑!

民生   2024-11-14 18:11   江西  

在生活中

“偷鸡摸狗”常比作偷盗金额较小的财物

有人认为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

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起偷鸡案

案件回顾


曾某某因盗窃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一天其驾驶电动车至中寨乡一养鸡基地,发现饲养的乌骨鸡后,遂产生了盗窃乌骨鸡的想法。次日凌晨,曾某某偷偷进入鸡舍,将鸡栏里的26只乌骨鸡盗走。得手后,曾某某将盗得的乌骨鸡运至龙南市出售。经价格认定,曾某某盗窃的乌骨鸡价值共计人民币943.54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曾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小案连民心,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本案虽然涉案价值不大,但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群众的安全感,检察机关必将严惩这种行为。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因贪图小利,便以身试法,一旦触碰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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