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界定: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的信用形式
借贷分为两种形式
(一)金融结构贷款由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进行约束管理
(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没有金融牌照的小额借贷公司、担保公司的行为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刑民交叉:主要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交叉
解决方式:
实体问题
(一)民法典: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问题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收到现金;电子汇款到达借款人账户;取得票据权利;借款人取得特定账户支配权等); 法人、非法人组织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要有合同关系,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签字盖章就有效,是诺成性合同; 2、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 3、不能违反民法典146条(不能虚假意思订立合同)、153条(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154条(恶意串通) 4、合同效力产生问题,需要启动司法程序。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集资是否有效:
1、订立书面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2、为了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 3、不能违反民法典146条、153条、154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3条的规定。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论借款人是否清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如果未交付则不再交付;如果已经交付但未使用,应当退回;如果已经交付且已经使用,应当综合具体情况确认退还时间来灵活处理);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获得资金进行转贷的行为(退还的集体情况同上一条); 3、未依法取得放贷人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6、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证明出借人的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2、职业放贷人; 3、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于违法犯罪,有意为其提供借款。 民间借贷的特殊情形:
四、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要点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履行;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消灭。
五、律师代理案件时要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审查“借条”等书面证据:
借条:在收到借款后向出借人出具的出面凭证,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 收据:当事人收到付款方支付资金的书面凭证,既可能证明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也可能是借款方向出借方还款出具的凭证。 欠条: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尚未履行,或者还有部分还款义务尚未履行。 合法性的审查:例如借条是在胁迫等情形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