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规则

文摘   2024-10-02 00:01   浙江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的信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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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分为两种形式

(一)金融结构贷款由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文件进行约束管理

(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没有金融牌照的小额借贷公司、担保公司的行为由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刑民交叉:主要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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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决方式:

(一)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先刑后民原则):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刑民并行):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三)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实体问题

(一)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2、借款人运用借款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经认为其有罪;3、出借人未参与借款人的犯罪情况;4、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无法偿还民间借贷约定好的本息和)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借款人和出借人均涉嫌犯罪,必然无效;2、只单方犯罪,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有效;3、非法手段获取资金;利用自己掌管资金的便利,用于放贷)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三、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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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

    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收到现金;电子汇款到达借款人账户;取得票据权利;借款人取得特定账户支配权等);
  • 法人、非法人组织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要有合同关系,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签字盖章就有效,是诺成性合同;
    2、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
    3、不能违反民法典146条(不能虚假意思订立合同)、153条(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154条(恶意串通)
    4、合同效力产生问题,需要启动司法程序。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集资是否有效:

    1、订立书面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2、为了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
    3、不能违反民法典146条、153条、154条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13条的规定。
  • 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论借款人是否清楚,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如果未交付则不再交付;如果已经交付但未使用,应当退回;如果已经交付且已经使用,应当综合具体情况确认退还时间来灵活处理);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获得资金进行转贷的行为(退还的集体情况同上一条);
    3、未依法取得放贷人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人放贷;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6、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 当事人主张借贷合同无效的,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证明出借人的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2、职业放贷人;
    3、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于违法犯罪,有意为其提供借款。
  • 民间借贷的特殊情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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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有效;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履行;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消灭。

五、律师代理案件时要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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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借条”等书面证据:

  • 借条:在收到借款后向出借人出具的出面凭证,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
  • 收据:当事人收到付款方支付资金的书面凭证,既可能证明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也可能是借款方向出借方还款出具的凭证。
  • 欠条: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尚未履行,或者还有部分还款义务尚未履行。
  • 合法性的审查:例如借条是在胁迫等情形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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