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实务|被执行人在我起诉前已经将名下房子卖了,我应该怎么办呢?

文摘   2024-09-30 00:33   浙江  

问题描述

案例:王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某仍拒不向王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罗某某名下并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王某某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罗某某身份证上的住址才知道,罗某某在王某某起诉前便已经将房子出卖给张某某……

那么,被执行人在我起诉前已经将名下房子卖了,我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一、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1、如果债务人在明知已欠债的情况下,还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常指出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70%)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且受让人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2、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被债务人低价转让的财产将重新回归债务人所有,法院便可以执行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备注: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条件是: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受让人知情。另外“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分析:案例中王某某申请调取房产信息时,同时可以调取罗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如果合同中房屋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70%,王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

1、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即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

2、债权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的目的是为了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被债务人低价转让的财产将回归债务人所有,法院便可以执行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备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将财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如关联公司、亲戚朋友等),第三人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并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此时便可以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案例分析:案例中王某某可以以罗某某和张某某恶意串通,影响其实现债权为由提起确认罗某某和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如果既可以提“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又可以提“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的,建议申请执行人还是选择“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当然,只有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是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才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或“确认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


审判实务
北京京执律师事务所与数十万法律人一起分享审判、执行实务和经验,传递一线资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