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为了逃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常用的手段有哪些?

文摘   2024-10-08 07:43   浙江  

你身边的 | 法律先生


调查令,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给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用于调查被执行人亲属名下财产情况的法律文件。


在执行程序中,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一般都会采取这些手段规避执行。


一、诉讼前或诉讼中已经转移财产;

在明知债权人即将启动打官司或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法院的判决肯定需要承担返还、给付的责任时,债务人先行一步转移财产,导致法院无法执行。

一般会采取出卖或变卖房屋/车辆或其他财产、或以他人名义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资金转移给他人,但实际仍由自己控制、或“假离婚”,将财产全部分割给配偶等方式。

就上述常见类型而言,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相应的财产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在申请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或第三人不予书面承认系被执行人所有时,法院不会执行。

这也是为什么法院一分钱不能执行到,被执行人却还可以享受“有钱”的生活。



二、执行程序中,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

按照法律规定,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会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等。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将无法正常使用,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法院只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资金,无法冻结案外人的,因此,多数被执行人因无法使用自己的账户时,会通过使用他人账户,来规避法院的执行。

且法院无法查实被执行人是否在使用他人的账户。进而导致被执行人有机可乘。


三、被执行人跑路;

对于多数被执行人而言,仍然是害怕被法院司法拘留的。明知如果不积极履行债务会被拘留时,通过跑路、失联等方式规避执行。

其实,法律规定了对于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法院有权依法传唤,对于拒不接受传唤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同样的,即使被执行人跑路、失联,法院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基于现在的司法现状,被执行人或许知道“一走了之”后法院便对他无可奈何,导致很多执行案件,法院根本联系不上被执行人,申请人还得想方设法找到被执行人才能申请拘留,使执行难以推进。


四、被执行人擅于“忽悠”法院和申请人。

一般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都会信誓旦旦地向法院和申请人承诺,多久一定会还钱的。但到期后,又是各种非自己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

甚至,多次和申请人签订《和解协议》,却拒不履行。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向亲属大额转账,或者已经转移了财产,怎么破呢?


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权诉讼,来主张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让法院撤销该转账行为,把财产重新拿回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旦法院判决撤销被执行人和亲属之间的转账行为,转移财产就会回到执行程序中。这时,法院可以依法对这个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查封、冻结或者拍卖,确保债权人能得到清偿。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出调查令,查清亲属名下的财产情况,证明这些财产其实应该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所以,债权人发现这种情况后要赶紧行动,否则属于自己的权利可能就灭失了。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向亲属转移财产是一种常见的规避执行、恶意逃债的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要积极收集证据,熟悉法律程序,必要时采取调查、冻结,司法拘留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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