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环罚决[2024]93号
相对人名称:沧州汇泽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2024年6月3日 对车牌号为冀J4T***的蓝牌车辆,2024年7月17日对车牌号为冀JRL***的蓝牌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气筒存在冒黑烟现象;2024年8月5日对车牌号为冀J04***的蓝牌车辆检验过程中排气筒存在冒蓝烟现象。该公司分别为车牌号为冀J4T***、冀JRL***、冀J04***的蓝牌车辆出具了编号为130921A1240603111132****、130921A1240717112805****、 130921A1240805085244****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上述3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一项均标记为否(该项为否决项目),且报告的检验结果为合格,与实际不符。
事由: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罚款22.5万元
实施机关沧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通知)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来源: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