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确保河岸堤防安全,需对南排水河河道内存在的一艘沉船(其船刷写“浙平机628”)进行清理。请上述沉船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该沉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打捞、主张权利或提出打捞异议。否则,将视为无主沉船进行打捞清除。
为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确保河岸堤防安全,需对南排水河河道内存在的一艘沉船(其船刷写“浙平机628”)进行清理。请上述沉船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该沉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到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农业农村发展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打捞、主张权利或提出打捞异议。否则,将视为无主沉船进行打捞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