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无法及时收到
车辆交通违法信息
车辆年检提醒信息
车辆即将达到报废标准提醒信息
驾驶证到期提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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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深圳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