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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对租房提取额度进行了调整
符合条件的人群
可以按照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进行提取
从2024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核定提取额度。
具体如下: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石家庄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
二、扩大异地贷款受益群体。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石家庄市自住住房的,取消对其户籍地限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近日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其中,关于进一步用好城市调控自主权中,
1.取消调减商品住房限制政策。支持各城市因城施策取消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已取消的要全面落实到位,未取消的要抓紧评估,应调尽调、应取消尽取消。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2.因城施策出台增量政策。鼓励各城市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统筹考虑教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进一步研究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增量政策,将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
3.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对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4.加大人才购房补贴力度。支持各地根据多孩家庭、租赁住房等实际,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在购房和转让中的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鼓励各地自主制定补贴措施,对个人购房、人才购房、旧房装修和适老化改造等所需物品和材料给予适当补贴。
一、进一步优化新购本市商品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以所购住房所在区(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葛店经济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的住房拥有套数核算。
二、进一步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将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放宽至“首套、第二套”均可申请。该款项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进一步优化“又提又贷”政策。缴存人家庭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首套和第二套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套房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四、进一步放宽家庭互助购房政策。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其直系亲属可按相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不再限定为首套。
五、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凡异地缴存职工在鄂州市购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户籍限制。
六、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贷最低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七、取消贷款次数限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八、取消贷款离婚期限制。取消原离婚需满12个月才能申请贷款的限制,符合相关条件在本市购买商品自住住房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调整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在计算借款人还贷能力时,月还款额(含其他债务)与月收入比由50%调整至60%;从首套放宽至首套、第二套,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商转公贷款除外。
十、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新青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缴存6个月公积金,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加大对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经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按规定已计算后的贷款额度上浮20%,但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上述措施中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人的还贷压力,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规定。
该政策定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规详细规定了还款计划和方式,明确借款人需按月还款,且可提前偿还贷款而无需支付违约金。此外,若借款人发生婚姻状况变化,其配偶可参与还款,保障了家庭财务的灵活性。
编辑: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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