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 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
文摘
2025-01-08 16:13
宁夏
各市、县(区)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开采、运输、堆存等过程监管,提高涉砂活动监管效能,维护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号)要求,自治区水利厅、交通运输厅决定在全区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法开采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其运输、过驳、转运、堆存等环节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河道整治疏浚、水库清淤等所产生的砂石不上岸利用的除外。
(一)砂石来源。包括许可采区或疏浚作业区位置,采砂许可编号、河道疏浚审批文号或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文号,采砂人(供砂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
(二)运输。包括砂石运输车辆品牌型号及车牌号码、车辆道路运输证、承运人及车辆驾驶员信息、实际载运量、起运及预计到达时间、运输目的地。
(三)过驳、转运。包括水上过驳区或砂场名称及其联系电话、申请过驳的前序运砂船舶船名、船检登记号及其到达时间。
(四)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信息。包括采运管理单编号(二维码)、监督举报电话、查询电话。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采用电子管理单形式,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开发河道砂石采运管理模块,统一平台、授权登录、分级审核,管理模块接入宁夏河湖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1.采砂许可或河道疏浚工程批复后,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采砂许可编号、河道疏浚审批文号或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批复文号,采砂监管四个责任人(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及采砂人现场管理员等信息录入系统。
2.采砂人应于采砂实施前录入开采区、堆场、过驳区、转运区的名称及位置,各场区现场电子围栏、监控、计重、智能识别等设备信息,开采机具设备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负责人信息,由现场监管责任人审核。采砂人要确保采集数据实时上传至宁夏河湖长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3.承运人负责录入承运车辆行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信息,现场监管责任人审核,未审核确认的设备、车辆不得开展作业活动。
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覆盖砂石运输、过驳、转运、堆存全过程,内容清晰、真实、完整、准确。采砂人及过驳区、转运区、堆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查验责任,承运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有关经营主体应当暂停接受、装卸,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1.砂石运输车辆到达采区或堆场入口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净重等信息,与车辆备案信息对比通过后放行,相关信息自动录入电子管理单。未备案的承运人现场扫码录入相关信息后进场。
2.砂石运输车辆驶离采区或堆场出口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重量等信息,并于入场信息对比,采砂人和承运人共同核查装砂信息,确认后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后出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禁止出场)。有关信息推送到现场监管责任人审核。
3.砂石运抵过驳区、转运区,运输车辆在入口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重量等信息,采砂人和承运人共同核查装砂信息,确认后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入场。
4.运输车辆在过驳区、转运区卸砂后离场计重,系统自动识别车辆外观、牌号、净重等信息,并与入场信息对比,采砂人和承运人共同核查,确认后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出场。有关信息推送到现场监管责任人审核。
5.砂石在采区、堆场销售的,采砂人和购砂人(承运人)共同确认出售砂石重量、运输工具、运输目的地等信息,确认后生成单据和对应二维码出场(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禁止出场),销售信息推送至现场监管责任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晰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负责河道采砂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河道砂石采运管理信息查询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审核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真实性、准确性。采砂人以及转运区、堆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采砂人应委托具有合法运输资质的承运人运输河道砂石。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追踪非法采砂线索,严厉打击非法涉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