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大柴旦某租赁站与王某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政务   2025-01-09 18:55   青海  
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王某某、陈某某在大柴旦某租赁站租用钢管、扣件等物品,合同到期后,剩余租赁费等费用38952.6元一直未付。期间某租赁站多次打电话催要,王某某、陈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租赁站起诉至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陈某某支付租赁费及材料赔偿费等费用,同时还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及时作出保全裁定,依法冻结王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38952.6元。

二、保全结果

在得知财产被保全后,王某某、陈某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还款,希望法院为双方搭建调解平台化解矛盾。经调解,王某某、陈某某表示将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付清全部租赁费等费用。某租赁站在收到欠款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保全”这一督促解纷的“硬措施”和调解这一“柔手段”相结合,通过诉讼保全,以最快速度兑现当事人的权利,采取“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条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者: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刘爱龙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铁雅婧


来源:青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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