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宣州机场
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芜政〔2024〕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2024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净空保护工作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协商对接。
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体育、城市管理、无线电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和机构备案。
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划定后,芜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宣传,并按规定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和净空保护区内张贴。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管控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地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所涉及净空管控内容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加强与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净空保护要求,共同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八条 在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活动。
第九条 在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升空物体,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十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一条 芜湖宣州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报所在地政府责令清除。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芜湖宣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需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申请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报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高度。
第十三条 净空保护区域内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进行管控。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控,防止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业主人员或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按规定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展净空调查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检查芜湖宣州机场的净空状况:
(一)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疑似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的,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将相关措施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并报告相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二)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十八条 芜湖宣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芜湖宣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做好管理工作,在放飞信鸽或者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芜湖宣州机场飞行安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芜湖宣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芜湖宣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包括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等的防治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宣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芜政〔2020〕4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 | 芜湖市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 | 芜湖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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