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8岁男子夏某因资金紧张,萌生了挣“快”钱的想法。在网上搜索挣“快”钱后,一名陌生网友进入夏某的视线。
“只需提供2张银行卡,帮别人刷流水,就可以获取高额报酬......”夏某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但还是上了对方的“贼船”。
夏某根据对方的安排,前往外地某酒店汇合。随后,夏某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配合转账。其间,因夏某的一张银行卡被封控,夏某配合对方解锁后将手机交给他人继续操作。
短短两天内,对方使用夏某的两张银行卡累计收取涉诈资金45万余元,转移涉诈资金39万余元。在收到对方支付的2000元报酬后,夏某伺机离开。返堰途中,夏某发现银行卡内还有6万余元涉诈资金未及时转移。抱着“对方肯定不敢报警”的心态,夏某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消费等。
11月17日,十堰经开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将夏某抓获。夏某到案后,对其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夏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帮助诈骗团伙“取现”从中非法获利,实质是帮助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请广大群众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赃款。若发现涉嫌买卖银行卡、手机卡等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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