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营商环境是重要软实力,是核心竞争力。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满意度,县融媒体中心开设全媒体专栏《局长讲政策》,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场主体、广大民众关心的政策进行解读。今天的《局长讲政策》邀请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对文旅产业奖励办法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是做加法。多项条件相加,即可获得以下奖励。
4.经营文旅商品+年净利润300万元以上,奖5万元。
二是划等号。具体工作达到指定目标,就等于获得对应奖励。
2.新开设100平米、300平米、500平米的非遗主题门店,等于获得5万、8万、15万元奖励。
3.新创成3A、4A、5A级旅行社,等于获得5万、10万、20万元奖励。
4.新创成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文旅康养品牌,等于获得5万元、10万元、30万元奖励。
6.新创成3A、4A、5A级景区,等于获得20万、100万、200万元奖励。
7.当年完成小进规、新进规的文旅企业,等于获得3万元、5万元奖励。
8.新创成湖北旅游名村、名镇,等于获得5万元、10万元奖励。
1.县内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参加导游技能竞赛,获市级、省级、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荣誉的,分别奖2000元、5000元、1万元。
2.规上文旅企业年营收增幅达到30%、50%、100%以上,分别奖1万元、2万元、3万元。
3.文旅企业对县本级财力贡献度达到30万元以上,按照财力贡献度30%给予奖励。
4.新开设特色餐饮门店,面积超过100、300、500平方米的,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且营业额排名在前30%,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
更多详细内容可登录郧西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查询《郧西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全媒体记者: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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