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降低烟花爆竹燃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止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黑龙江克山经济开发区内全部区域;
自来水公司水源地范围外50米内;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一)在禁燃区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禁燃区内特殊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公安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在全县范围内销售、燃放孔明灯
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或引发火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编 辑/黄柏彤
责 编/曲微微 审 核/代怀威
总 编/吴志峰 总监制/张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