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13频道《法治在线》栏目
《这些情况下,遗产如何继承?》
当父亲立下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再婚妻子
却未给亲生儿子留下丝毫
法律的天平将如何倾斜?
在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面前
法律又将如何展现其温情与公正?
范某与吉某原系夫妻关系,儿子范小某出生后不久,两人就离了婚。后儿子跟随母亲吉某生活,与范某甚少联系。2011年,范某与刘某再婚,2021年范某身患重病去世,去世前范某立下了一份遗嘱。
根据其生前遗嘱,范某所有的房产以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均由其妻子刘某一人继承,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所有。该份遗嘱中未有考虑到范小某的遗产份额。
范某去世后,刘某办理房屋的继承过户手续,需要范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范某儿子范小某和刘某共同签字。不过接到刘某的电话后,范小某并不认可刘某独自继承范某遗产的主张,认为这个遗嘱有可能不是他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可能一点财产都不留给自己。由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范某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被继承人范某的遗嘱原件,以及范某生前自书遗嘱过程的视频。结合相关证据,被告和法院认可了遗嘱本身的真实性。
虽然遗嘱属实有效,但是法律也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了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其的生存权利,也就是必留份制度。
何为“必留份”制度?
01
“必留份制度”的定义及本质
02
适用“必留份制度”的要件
1.适用的情形是遗嘱继承、适用的对象是遗嘱人的第一顺位及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必留份制度”适用的前提是遗嘱继承,适用的对象应当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且系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
2.在遗嘱生效时,法定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
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胎儿和未成年子女;
(2)年老且没有收入,没有其他人赡养的老人;
(3)身体残疾不能劳动,没有其他收入的成年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这两个条件,是以遗嘱生效时也就是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时间节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