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软件能够自动生成批量短视频,能够控制成百上千个账号。”
“到时候,只要用户一打开平台就能看到你经营产品的视频。”
“这以后卖货还用愁吗!有流量又有钱赚!”
“你赚的盆满钵满,我也沾光发财!”
近日,睢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短视频运营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相识,李某表示自己有一套完整的软件系统,该软件可以提供平台产品运营技术,能够自动批量剪辑视频、自动生成、自动上传发布作品,而且能够控制成千上百个账号,让所出售的商品视频在平台大面积铺开,形成“视频广告”矩阵,其带来的巨大流量能够大幅度提高卖货量。张某有意使用,但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初期,视频发布效果很好,后由于平台加强系统管理、修复漏洞,账号经常出现无法登陆、掉线等各种问题,期间,张某出资对软件进行更新维护,软件能够正常使用。直至2023年12月平台出台新规重点严厉打击矩阵视频行为,张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而产生诉讼。
睢宁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张某提供自动批量剪辑视频、自动生成、自动上传发布作品的软件,并组织人员进行操作及后续维护,系服务合同。双方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是通过规模“矩阵号”有组织地批量发布同质视频,以获取大量流量和利益,不仅影响了平台的正常运营,也损害了其他用户的利益和体验,属于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该服务合同无效。
因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被告李某提供自动批量剪辑视频、自动生成、自动上传发布作品的软件并进行实际操作及后续维护服务,原告张某向被告李某支付使用费是为了获取流量和利益,违反平台的规定,其应对自己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承担责任。且被告李某在该软件的使用、维护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费用支出,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亦会导致损害公序良俗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故不予支持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双方基于不当利益最后产生纠纷,原告也为自己不当行为付出了代价。
在短视频时代,大量用户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发布内容以获得利益,随着短视频的火热,有部分人利用短视频平台漏洞通过不合理甚至不法手段获取利益,既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影响了其他用户使用感受或平台的稳定运转、健康发展。因此,在此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用户要以合理、合法、合情的方式进行日常经营活动,营造公平、干净、诚信、友好的经营氛围和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