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宅基地相邻。2000年左右,张某某在袁某某院墙南种植一棵柳树。最初,树木较小,并未对袁某某的生活造成影响,但随着柳树的日渐长大,树根延伸至袁某某院落,造成院内水泥地面开裂,袁某某院墙和房屋亦产生裂缝。无奈之下,袁某某将张某某诉至贾汪法院大吴法庭,要求张某某依法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立即砍伐种植在院墙南的柳树,并赔偿袁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
庭审前,原告袁某某称,在诉前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多次与被告张某某联系,张某某都没有到法庭来处理纠纷,调解员与村干部联系通知张某某到庭未果。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大吴法庭卢增吉副庭长决定赶往实地调查现状,并邀请村干部到现场,希望双方能协商解决此事。通过现场勘验,张某某看到袁某某的房屋现状,不得不承认其柳树对袁某某的房屋造成影响。
“纠纷易解,心结难解。”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是同村村民,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难以执行,更会激化双方矛盾,不利于邻里和谐相处,调解息诉才是最佳的手段。遂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建议张某某将树木移除。经过承办法官情理法多角度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袁某某同意将树木移除,张某某放弃损害赔偿的主张。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承办法官与村干部沟通,当场联系了机械设备,在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当场将柳树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