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pdf
沈阳市概念验证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技引领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4号),《沈阳市提升技术创新策源能力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沈阳市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构建更加健全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概念验证中心,是指依托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能为科技成果提供原理验证、原型制造、性能与可靠性测试等技术可行性验证服务的新型载体。
第三条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服务产业、开放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聚焦我市高端装备、航空航天、节能环保、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和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重点产业集群和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方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概念验证中心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备案管理和评价资助等工作,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概念验证中心的申报推荐、培育建设、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备案概念验证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为在沈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
(二)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概念验证中心建设方案,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核心功能、组织架构,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概念验证服务体系。
(三)拥有概念验证服务相关资源,自有或者共建共享专业化实验、中试、测试、检测等平台,并基于平台试验结果,为概念验证项目提供技术验证等各类服务。
(四)具备较专业的项目研判分析能力。拥有以技术经纪人为核心的项目跟踪和服务团队,负责对项目进行调研、初筛和跟踪服务;拥有技术专家、产业专家和投资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遴选、评价和评审。
(五)具有持续稳定的项目来源,可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概念验证服务。具有一定的经费来源,可用于概念验证过程中的原型制作、检验检测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概念验证中心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备案通知。
(二)自主申报。依托单位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现场核查后,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推荐名单。
(四)组织评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组织评审。
(五)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概念验证中心拟备案名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三章管理与评价
第七条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年度报告制度。概念验证中心每年应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运行报告,年度报告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建立概念验证中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资格。
第九条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经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的年度验证服务情况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后评价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评价概念验证中心近一年的运行绩效情况,具体包括中心建设、专家组织、项目验证、资金投入、服务开展以及对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做出的实际贡献等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要求。概念验证中心及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不按规定报告的;
(四)连续两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对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的单位,每年在科技计划中安排经费,择优进行后资助。概念验证中心财政资助资金应按照《沈阳市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中事后资助资金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统一命名为“沈阳市概念验证中心(单位名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技术转移研究院、沈阳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