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学术
2024-12-11 20:01
四川
关于印发《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数字经济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数字四川战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数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提升数字化转型能力和服务供给水平,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促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数促中心,是指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数据局)根据全省数字化转型需要,以支持跨领域跨行业跨区域的协同转型升级、助力经济社会降本增效为目标,依托数字化转型水平领先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法人实体,面向区域、园区、集群建设的综合数字赋能平台,依托产业“建圈强链”链主企业建设的产业链数据平台,是全省“智改数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数促中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设可信数据底座、共性开发平台、开源社区等数字化平台载体,引育数字化服务经纪人才和技术团队,开展数字技术应用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推进数字化转型,培育数字化管理、平台化设计、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助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一)聚焦数字四川战略任务和数字化转型工程实施需要,面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开展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和集成创新;(二)聚焦解决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问题,以行业为重点,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数据融通运用,建设数字化平台载体;(三)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单机装备、制造单元、生产线、制造车间、工厂等数字化转型需要,开发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和产品;(四)培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高层次人才和数字化转型服务人才;(五)开展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行业内中小微企业,发布服务清单,开展供需对接,提供通用适配、质优价廉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六)推进数字化平台载体向中小企业开放,构建数字化转型开源生态,带领跨领域跨行业跨区域数字化转型协同升级,探索形成成熟可落地的新商业模式。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统筹指导数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数促中心申报、批复认定、运行评价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指导数促中心的建设、运行和发展。第六条 市(州)数据管理部门是数促中心的主管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的相关要求,主要负责数促中心的审核推荐申报,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和配套支持,开展日常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按程序报送年度运行评价等资料,推动并组织验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第七条 数促中心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与运行条件,搭建综合数字赋能平台,完成数促中心建设主要任务,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展、成效和运行评价等情况。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产业“建圈强链”“智改数转”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我省数字化转型发展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适时发布数促中心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第九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水平领先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法人实体,重点支持产业“建圈强链”数字化能力较高的链主企业申报建设数促中心。拟申请数促中心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发布的重点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二)具有可信数据底座、共性服务平台、开源社区等数字化平台载体,或具备相应基础能力;(三)拥有专职数字化转型服务人才5名及以上和数字化转型技术研发人才20名及以上;(四)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近3年内在相关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成果5项及以上,开发数字化转型典型解决方案或数字化产品5项及以上;(五)具有较好的数字化转型服务成效,近3年内申报单位须与相关领域需求单位签订数字化转型服务协议或完成相关订单10个及以上;(六)具有较完备的建设保障机制,具备建设数促中心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筹措能力,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第十条 数促中心鼓励采取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数促中心,需要与建设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并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审核把关后推荐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根据论证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研究后,按程序择优确定拟认定数促中心名单,经公示后认定数促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数促中心应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采取法人形式组建的数促中心,原则上以公司法人形式组建运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数促中心主任负责制。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数促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数促中心主任负责制。第十四条 董事会(理事会)是数促中心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应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设立运行。理事会应由申报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数字化转型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董事会(理事会)应制定明确的数促中心运行管理制度,每年应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主要负责确定数促中心发展方向,审议运行管理制度、数促中心主任和专业技术人才聘任、资金投入和研发任务等重大事项。数促中心主任须具备较高的数字化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负责数促中心建设的全面工作,鼓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数促中心主任。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供需对接服务能力,能够开展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开发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第十五条 数促中心董事会(理事会)的设立及调整,数促中心主任任命等变化情况应按程序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备案。第十六条 数促中心应根据批复要求推进组建工作,组建运行满一年后,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组织实施的年度运行评价。第十七条 数促中心实行年度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牵头,原则上每年对数促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制定发布《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第十九条 运行评价程序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初审、材料核实、评价结果、结果应用等环节。(一)数据采集。数促中心原则上应于评价年度3月底前,按照评价工作指南有关要求,通过主管部门将评价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评价材料包括: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证明等材料。(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数促中心建设单位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核实把关,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于4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三)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数促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评价指标体系规定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四)评价结果。数促中心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五)结果应用。年度评价在合格及以上的数促中心,纳入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年度名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公开发布。第二十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数促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统筹支持承担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省预算内资金支持。第二十一条 根据数促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数字综合赋能平台。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数促中心项目申报国家数字化转型重大专项。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年度名录的数促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择优支持承办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市州行”活动,鼓励走出四川面向全国输出转型促进能力,协助发布数字化转型促进服务供给清单。第二十四条 鼓励主管部门对取得较好成效的数促中心给予相关支持并配套支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第二十五条 数促中心原则上应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和运行,如有重大调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一)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数促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审核。(二)数促中心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由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数促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可靠。数促中心应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将对该数促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并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纳入数促中心年度名录:(五)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七)建设单位破产或重组后,其主要发展方向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数促中心建设和运行条件的;(八)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第二十八条 数促中心连续两年未纳入年度名录的,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商有关部门后,向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通报取消数促中心。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统一命名为:“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英文名称为:“Sichuan Provincial Promotion Center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川发改数字规〔2022〕6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