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主管税务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我市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联合成都市税务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系统进行优化升级,现将升级后的鉴定工作网上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政〔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鉴定工作。鉴定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s://kjxm.cdkjfw.com)实行全程网上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在申报系统中上传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以下简称《转请鉴定函》)和研究开发项目转请鉴定清单。申请单位账号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传的项目转请鉴定清单指派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根据要求在线填写项目鉴定情况表,上传申请书所要求的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要求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所有附件材料均扫描为PDF版本并上传提交至申报系统),提交成功后,再由申请单位网上审核后提交。(1)《转请鉴定函》(必备,由税务机关上传系统,无需企业提交);(2)项目为“以前年度已鉴定的研发项目”或“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佐证材料(据实提供;当鉴定情况表本项信息选择“是”则必须提供);(3)盖章签字页(封面页、承诺书页。必备,加盖单位公章);(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必备,加盖单位公章);(5)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必备,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合作项目需双方加盖公章);(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人员名单应包含姓名、学历、职称、从事专业、在本项目中的任务分工等信息。必备,加盖单位公章);(7)具有资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据实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表及合同原件,登记表经登记机构盖章);(8)项目研究开发的过程材料(据实提供,如项目实验、测试数据、图纸、检测报告等);(9)项目研发成效的佐证材料(据实提供,如项目研究成果报告、产品及应用证明、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得奖项等)。项目单位对项目负责人填写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按批次(一份《转请鉴定函》所列项目为一个批次)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政务中心科技窗口对企业递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进行网上审核,并作出审核结论。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监查,如有异议及时联系项目当前所处审核部门退回项目。提示:请项目负责人提交资料后,及时在系统关注各审核环节审核意见,根据有关审核意见要求修改完善后,再次在系统提交。如未及时提交造成申请鉴定时间延长的相关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自行承担。申请单位管理人员网上审核成功提交后,后续各审核环节的审核时限要求如下: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不超过5个工作日(含),市政务中心科技窗口不超过3个工作日(含)。以上审核时限不含退回修改后再次审核时间,退回修改后的再次审核时间重新计算,审核时限不变。项目通过市政务中心科技窗口审核后按批次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项目鉴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汇总鉴定结果并在申报系统内上传《鉴定意见书》。区(市)县科技、主管税务机关和申请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查询鉴定结果。1.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局仅对税务机关存有异议并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进行鉴定,鉴定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2.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在申报系统提交资料时,确保提交的鉴定材料填写内容、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无欺瞒和作假行为,鉴定材料中相关附件佐证材料真实、有效,且完整提供项目鉴定相关的全部资料。3.对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4.根据《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转请鉴定函件等附件材料格式参考附件2;盖章签字页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项目负责人填报信息后点击“保存”键,系统将自动生成封面页、申请承诺书页);其他附件材料格式由申请单位自拟。5.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申报系统上传转请鉴定函和转请鉴定清单等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附件3;企业通过申报系统申请鉴定的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附件4至附件6。6.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四川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实施细则》规定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联系方式:四川省科技厅政体处,电话:86718269)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理流程 2.XX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和研究开发项目转请鉴定清单 3.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加计扣除申请使用手册-税务端 6.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加计扣除申请使用手册-企业端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