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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小花与被告小明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不合诉讼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小明表示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了好友韩某30万元人民币用于婚后房屋装修,要求小花承担该笔借款一半的还款责任即15万元。小花则表示,该笔借款自己从始至终并不知情,且当初装修房屋的钱全部出自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借款一事。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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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借款实质上是被告小明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串通其好友韩某虚构的一笔借款,因该笔借款系虚构并不存在,遂当庭驳回了小明要求小花承担一半还款责任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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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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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企图恶意侵占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不论是第三人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还是夫妻一方主张另一方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若该笔债务系虚构,债本身不存在,便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其请求共同还款的主张自然也被法律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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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