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规定”精神学习专栏』同城公务接待违规吗?

企业   2024-10-25 17:54   江苏  



中央八项规定不是只管五年、十年,而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只能紧、不能松,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更不能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必须永远吹冲锋号,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抓到底。为更好地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城小清推出“八项规定”精神学习专栏,内容涵盖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纪法释义、典型案例剖析等,进一步引导集团广大职工干部筑牢思想防线、不碰纪律红线。




同城公务接待违规吗


一、基本案情

某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公务接待管理混乱,于2018年至2019年先后发生无公函、无清单同城接待24次,花费公款共计20843元。其中,经时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陈某审批,接待县政府驻地某镇领导干部,先后6次报销餐费10176元;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段某审批(其中4次与陈某共同审批),接待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先后18次报销餐费10667元。

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段某受到诫勉处理,相关费用予以退赔。



二、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相关责任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1

违规开展公务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该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发生24次无公函、无清单的同城接待,违反了公务接待公函、清单等制度和当地"同城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用餐""禁止同城接待"等有关规定。

2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陈某、段某没有认真履行公务接待审核把关、监督管理职责,对长期存在的违规接待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且多次审批同意报销违规接待餐费,审核流于形式,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公务接待管理混乱。


三、以案释纪

● 一是对违规公务接待等吃喝问题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该问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违规公款吃喝,主要表现为违规公务接待待,如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如通过虚开公函、虚列接待事项等手段以公务接待名义吃喝,套取公款、转嫁费用进行吃喝等。二是"不吃公款吃私款",吃喝费用由私营企业、个人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两种情形都影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严格监督、坚决纠治。

违规公务接待,浪费国家资财,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公款吃喝的典型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明确公务接待"底线"、划出公务接待"红线",为精准认定违规公务接待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监督执纪实践中,要从是否符合接待标准、范围等实体性内容和审批、报销等程序性要求,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来审查,重点审核接待公函、费用标准和陪餐人数、审批程序、报销凭证和手续等关键要素,综合研判、精准定性处理。对属于公务接待范畴,但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的,应认定为违规公务接待,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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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对同城公务活动中因误餐安排就餐应如何把握?

同城不宜安排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本文中的"工作餐",均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所指的工作餐),是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应有之义,也是领导干部自我严格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行动。为此,一些地方和单位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同城接待。

监督执纪实践中,对赴同城其他单位开展的调研、考察、检查等公务活动,一般认为不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的情形,宜不安排公务接待标准的工作餐,确需安排的,应严格审批、严格把关。

对因距离远、交通不便或者行程安排等原因难以返回用餐,或因工作原因出现误餐、确需安排用餐的,采取在公务活动涉及单位食堂按职工标准就餐或者按规定标准订购盒饭等节约、便捷方式就餐,且费用由接待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或者由用餐者交纳后在其单位按规定报销的,应实事求是分析,一般不宜认定为违规违纪。对以同城接待之名违规公款吃喝或者借调研检查之机到下属单位和企业大吃大喝的,必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和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本案中,该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县直部门违反了公务接待公函、清单等制度,同时其所接待的对象均为该县主城区内、常驻地区域内办公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还违反了当地"禁止同城接待"等有关规定,属于违规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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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条规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来源:清廉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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