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公务接待管理混乱,于2018年至2019年先后发生无公函、无清单同城接待24次,花费公款共计20843元。其中,经时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陈某审批,接待县政府驻地某镇领导干部,先后6次报销餐费10176元;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段某审批(其中4次与陈某共同审批),接待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先后18次报销餐费10667元。
陈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段某受到诫勉处理,相关费用予以退赔。
二、定性量纪
本案中,对相关责任人违纪行为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违规开展公务接待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该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先后发生24次无公函、无清单的同城接待,违反了公务接待公函、清单等制度和当地"同城考察调研一般不安排用餐""禁止同城接待"等有关规定。 | |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陈某、段某没有认真履行公务接待审核把关、监督管理职责,对长期存在的违规接待问题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且多次审批同意报销违规接待餐费,审核流于形式,导致制度形同虚设,公务接待管理混乱。 |
三、以案释纪
● 一是对违规公务接待等吃喝问题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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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对同城公务活动中因误餐安排就餐应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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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条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
来源:清廉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