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痛教训!某印染厂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被罚款48.8万元!

百科   2024-09-14 07:0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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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5日,浙江湖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发现:其印染项目生产线配套建设的自建污水处理站及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项目即已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48.8万元。


环保设施“未验先投”


所谓环保设施(含VOCs治理设施)“未验先投”,是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依法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直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未验先投”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没有建设应该建设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就投入生产的。

二是虽然同时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三是虽然同时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的。

四是虽然同时建设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在验收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而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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