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云南海埂会堂举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向社会公开介绍相关情况。
为推进“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制度建立,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67条,分别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
《条例》聚焦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需要,在国家构建“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础上,对地方四级(省级、州市级、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效力、编制、审批、修改、公布、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等进行细化规定,构成协调有序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为抓手,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综合运用管控性、激励性手段,对耕地实施全面保护;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保障耕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等基本农作物。
《条例》明确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经的九个程序,对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环节,明确作出具体实施要求,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条例》明确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国有土地租赁等方式供地进行了细化,对国有建设用地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二级市场”管理进行了规定。
《条例》构建了我省土地督查制度,建立土地执法部门协同、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滇中新区报记者:舒珺珩
编辑/制作:刘晓婕
审读:尤祥能 喻劲猛
校对:张三亚
审核:王峥 余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