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军:发挥审判职能 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民生   2024-09-18 15:30   北京  
发挥审判职能
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屏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泽军

>>位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境内的年保玉则景色 新华社记者 张龙/摄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青海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生态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黄河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不断增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责任感使命感
黄河发源于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曲麻莱县,在青海境内干流长度1694公里,出境水量达264.3亿立方米,占全流域径流量的49.4%。青海既是源头区,也是干流区,在黄河流域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为“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我们站在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用战略眼光充分认识青海生态环境的特殊重要性,强化依法保护“中华水塔”的意识和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坚决担负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的重大政治责任,依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学习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三法”培训,认真学习、全面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内涵实质,切实将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的具体行动贯穿法院办案的全过程、各方面。

全面加强黄河源头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黄河保护法实施以来,青海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共审结各类一审环境资源案件1052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雪豹、野牦牛、藏羚羊等犯罪行为,有力保护青藏高原珍贵、濒危和特有野生动物物种;依法审理黄河源头鄂陵湖和青海湖区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保护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破坏黄河上游关键水源涵养区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青藏高原生态安全;依法支持有关部门对黄河上游水源地及涵养地湿地管理,落实生态移民搬迁、退耕还林还草等环境治理;依法审理盗掘古墓罪相关案件,有力保护、传承、弘扬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保护优先和注重修复司法理念,注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的特殊性和侧重点,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要求,积极探索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手段。如被告单位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修复费用购买核销碳汇的办法,实现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联合行政机关以增殖放流的方法进行补给性修复等,达到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引入专家陪审员审案机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从中选任4名专家为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从专业角度帮助合议庭厘清案件专门性事实和关键证据,提升环资审判的效率和水平。与省发改委、省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沟通、信息共享、工作交流、措施联动等协作机制,推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选取典型案例在村社街巷、田间地头、草场帐篷开庭,向农牧民开展双语普法宣传;结合乡村振兴,多角度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切实推动黄河保护法的准确实施
在黄河保护法实施中,要处理好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协调好草地生态保护与农牧民收入增加政策的衔接等,如黄河保护法强调黄河流域整体的生态保护和修复,而水土保持法更侧重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如牧民在承包的草地上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的涉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野生动物伤人能否打杀;对人工种植的和野生的同类植物(如红景天)的认定标准等,都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从法律适用上认真研究,总结完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
作为保护黄河的源头法院,我们将持续落实好黄河保护法,深化同沿流域九省区法院的内外协同,落实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为守护黄河安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34期
编辑:郭雨璇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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