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
却由他人代为还款
还能获得一笔手续费
遇上这样的“好事”
你会心动吗?
小心,涉嫌犯罪!
福州男子叶某就遇上了这样的事,他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原来,他明知上家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服务,仍然通过“以款换款”的操作来牟利,进而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2023年4月
经吴某介绍
叶某操作自己妻子林某的银行账户
通过多个网贷平台进行贷款
并将所获得的款项
经由吴某或者自己直接交给
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结算活动的上家陈某
陈某(另案处理)则通过别的账户
将涉案资金转账到网贷平台
用于归还叶某的借款
“没有出借银行卡用于走账,又能赚取手续费,我觉得应该不会犯法,于是就参与了进去。”叶某说道。
通过这种“以款换款”的方式
截至2024年6月案发
叶某、吴某协助陈某变现多笔资金
叶某从中获利4000余元
“和常见的‘掩隐’犯罪行为不同,叶某虽然没有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但他和吴某明知款项为网络犯罪活动所得,仍然伙同他人予以转移,金额为一万元,其行为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
鉴于吴某、叶某自愿认罪认罚
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近日
吴某、叶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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