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一男子盗窃成瘾“七进宫”,屡教不改再获刑!

文摘   2024-08-25 14:32   辽宁  

鸡鸣狗盗之事

历来为人所不齿

但仍有不法之徒意图不劳而获

盗窃成瘾

一男子10年间“七进七出”

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

再次入室盗窃

最终还是罪责难逃

喜提“八进宫”


近日

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盗窃罪案件


案件经过


2024年5月23日,因盗窃罪多次入狱的惯偷周某,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趁一栋居民楼一楼铁门未锁,便窜至六楼被害人牙某租房门前,发现房内未亮灯,即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开锁入室翻找值钱的东西,后将放在床头柜上一只篮子里的黄金吊坠(价值3940元)盗走。


当日21时许,周某将该黄金吊坠卖给东兰某首饰店老板娘,获款3700元。5月28日,周某被刑事拘留,6月7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周某家属赔偿牙某的经济损失4000元,并取得牙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屡教不改,必会铸成大错。牢狱苦海无边际,回头才是阳光岸。本案中周某本可以重头再来,一念之差又“重操旧业”,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奉劝那些心怀不轨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必被捉,莫有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不怕走错路,就怕不回头”

虽说昨天过去了就是曾经
犯了错也不能再重来
但人生路走错了
我们可以换条路
或许就有不一样的收获
周某却选错再错

开启了“进宫”单曲循环模式......

令人惋惜的同时也警醒世人

来源:河池中院

广西五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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