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解析与实务操作

文摘   2024-12-30 22:24   内蒙古  

随着2024年新《公司法》的全面实施,公司治理结构迎来了新一轮的优化与调整。其中,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成为此次改革的重要一环。


普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69条与第121条第1款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属于“章定”事项,因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属于股东会职权,因此,对于普通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置的决定机构是股东会

国有公司

《公司法》第176条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仅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直接担任股东的情形,不包括二级、三级或以下的国有公司。《公司法》第176条并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该条关键在于这个“的”字,如设置的,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如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或设置的是1.0审计委员会,则国有独资公司仍可设置审计委员会。虽《公司法》规定未强制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但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背景之一是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因此,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不仅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还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按现行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均应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对于其他类型的国有公司,是否设置审计委员会,要以国资管理的规定为准,至少在《公司法》层面无法得出国有公司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定位

新《公司法》赋予审计委员会多项职责,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能。具体来说,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督、评估、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 指导、监督和评估内审工作。

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 评估内部控制结构的有效性。

5. 协调管理层、内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 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审计委员会的运行规则

为了确保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新《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会议召集与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事项。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指定人员召集,并提前通知全体成员。在会议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应采用一人一票制,且所作决议应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2. 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应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表决程序以及决策机制等,以确保其高效运作。

3. 决策执行与监督

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策应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执行,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4.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同时,还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保密制度。

问题: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公司不设监事会和监事,本条应如何修改。按第一百八十九条内容,董事、高管与监事个人理解为互相监督,如果直接把监事会改成审计委员会,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请求审计委员会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也是董事,是否不妥当。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所以,股东代表诉讼,产生的根源系“董监高不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旧公司法仅规定了单层股东代表诉讼,即,母公司的股东只能代表母公司起诉,而不能代表子公司起诉。在集团公司中,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常常利用控制地位实施不正当地关联交易,进而间接损害到母公司利益的行为,母公司的中小股东因缺少救济手段,只能无可奈何。为此,新公司法引入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股东的股东”(母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子公司起诉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他人。


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有限公司:为所有股东,不要求持股期限。


股份公司: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损害行为发生时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不影响原告资格。


三、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1)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他人:除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包含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以及其他人员。


四、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及豁免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架构,在公司即不设监事会也不设监事的情况下,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如何适用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审计委员会”能否代替“监事会”的功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只针对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公司。


1)设置前置程序的前提:


首先,维护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应当竭尽公司自我救济,以免公司受到恶意诉讼的侵扰。


其次,确保股东的目的是“为维护公司利益”,而非基于其他目的“滥用诉权”或“恶意诉讼”。


2)前置程序:


前置程序,在侵害行为发生后,股东不得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而应先请求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①子公司的董事、高管侵害子公司利益的:母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子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


②子公司的监事侵害子公司利益的:母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子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


③他人侵害子公司利益的:对于请求的对象是“股东会”还是“监事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尚有争议,因此,建议股东可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发出请求,并固定证据,以避免程序不当而被驳回起诉。


3)前置程序的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①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的;


②董事(会)、监事(会)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的;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五、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效果


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胜诉利也应归属于子公司,而非母公司的股东。


母公司股东为诉讼毕竟付出不少精力和成本,因此,在诉求获得支持(或部分支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子公司承担为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


法院出具调解书前,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法院主动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


2)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


国企监事会改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何行使监事会职权?——不是平移,而是重塑


操作性问题:国企如何有效落实监事会改革?


在澄清国企实施监事会改革的动因和合法性依据后,重点问题还是要解决如何落地实施的问题,即,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何最大程度统筹行使原监事会职权、最有效统筹发挥原监事会监督功能?


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肯定不是简单将原监事会的职权直接平移至审计委员会,而是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职权、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性的重塑。


建议围绕“一个基础”,健全“三个体系”重塑审计委员会,即独立性监督基础,优化结构、统筹功能、健全机制三大体系。



1、围绕独立性监督基础思考设计


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之所以单独设置监事或监事会并发挥监督作用,关键是监事或监事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并能够客观落实监督功能。


企业监事或监事会独立性监督具体体现在:监事或监事会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或监事会人员配置相对独立,不得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或监事会具有独立的运行规则等方面。


由此,国企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过程中,要始终围绕独立性监督这一基础进行统筹思考和顶层设计。


2、优化审计委员会结构,力保监督独立性


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属于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自然存在难以完全独立的困境。


但为力保审计委员会相对独立并行使监督功能,就需要在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成员选聘、成员组成、成员数量等方面作出必要的优化调整。


成员资格方面,要严格禁入资格要求,并提升专业性及个人履职信用方面的资格标准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针对以上规定需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独立性;


二是要做好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尽调或审查工作,严格确保资格独立性;


三是虽然《公司法》允许职工代表可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但鉴于职工代表的内部性特点、可能的专业性短板,以及职工代表可通过职代会发挥监督作用,建议审计委员会中不应将职工代表选聘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成员选聘方面,严格成员的推荐和选聘程序,探索由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计委员会成员确定的审议决策程序。


结合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选聘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调整一般由公司董事长会商董事后提出建议,并由董事会审议决策。


但鉴于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而监事会成员本来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建议国企可通过章程约定的方式,探索审计委员会成员确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策。


成员组成方面,严格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

根据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要求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规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而根据有关董事会工作规则的政策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熟悉财务金融或者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担任。


由此,鉴于强化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地位的考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全部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


成员数量方面,严格审计委员会成员三人以上的数量底线要求,可结合公司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数量配置更多数量。


根据新《公司法》(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要求三名以上,但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数量作出要求。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有关董事会工作规则的政策中也未对审计委员会数量作出具体要求。


由此,结合新《公司法》直接对审计委员会的数量要求,以及参考对监事会成员三人以上的规定,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数量应保持三人以上;


另,结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建议国企可结合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数量配置更多审计委员会成员数量,以强化制衡性和监督性。


3、融合监事会功能职权,力保监督承接性


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是监事会改革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绝不是平移,而是统筹融合。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思考设计并实施:


一是融合保持审计委员会的原有职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原有的职权仍要全部保持下来。结合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原有职权主要包括:聘任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审核财务会议报告;监督评估内控体系等。


二是融合监事会职权承接,并探讨确定涉及对董事监督的相关职权落实。


结合新《公司法》(第78条)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将原监事会明确的职权统筹纳入审计委员会职权。


其中,涉及对董事的监督职权不是简单移除,而是要统筹另行约定职权事项。建议该类事项发生时实施专项报告机制,上报提请股东或股东会审议决策。


另外,若国企为上市公司,还需要满足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是融合国资监管要求,健全更多监督职权事项。


结合国资监管机构有关政策要求,将更多相关职权事项纳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如国企风控体系、合规体系建设等。


四是融合协同其他监督体系,共同发挥监督作用。


结合国企监事会改革的必要性说明,鉴于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自然存在的独立性困境,要进一步构建与其他监督主体相关监督职权的衔接,必要时将相关监督事项纳入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


4、健全审计委员会运行,力保监督效能性


鉴于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功能作用的放大,国企需要结合原监事会运行的基本逻辑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委员会运行机制。建议如下:


一是健全独立个性化的工作规则。


国企要区别于其他专门委员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或议事规则进行更为谨慎的设计实施,必要时,建议将该议事规则的审议决策程序上升到股东(会)。


二是严格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根据新《公司法》(第121条)规定,“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调整后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要进一步明确议案半数通过的规定,以及明确决议或会议记录的审核签字程序。


同时,国企可结合监督职权事项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事项范围,并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确定。


三是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报告机制。


鉴于国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存在的独立性监督约束,建议可设计更为健全的报告机制,直接上报至股东(会)审议决策。


该类报告内容事项主要包括:针对董事的监督、针对董事会运行涉及法律诉讼事项、涉及董事会运行事项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前阶段有关国企实施监事会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仍在密集配套出台或修订中,国企开展此项工作需要关注或依据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政策、上市公司治理规定、工商注册中章程规范管理等文件要求进行落实。


综上所述,国企依法全面落实监事会改革过程中,要充分理解实施该项改革的实践动因和合法合规依据基础上,不能简单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权增加原监事会职权,而是系统性重塑审计委员会的完整运行体系,即围绕一个基础,健全三个体系:


“一个基础”:独立性监督基础。


“三个体系”:优化结构、统筹功能、健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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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企风云
编辑:马雪君
审核:郝瑞芳
终审:郝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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