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文摘
2024-11-15 18:00
山西
近日,犯盗窃罪而被判缓刑的朱某因在社矫期间“再伸手”且未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被永善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朱某宣告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可以让我从拘留所出去之后,回家两天,再送我去看守所吗?”拘留所内,面对即将收监执行的结果,朱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2024年7月,朱某因犯盗窃罪被永善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5年7月22日。判决生效后,永善法院依法交付永善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考验期内,朱某翻墙进入一小区内,挨个拉车门盗窃,在发现某轿车车门未锁后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在该车扶手箱内盗走124元现金。11月5日,永善县公安局对朱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追缴违法所得124元的行政处罚。11月5日,永善县司法局向永善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朱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查,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非但不认真悔过,遵守法律,把握缓刑机会,反而又“重操旧业”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且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规未打卡七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朱某宣告的缓刑,决定对朱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11月13日,朱某由永善县拘留所转押至永善县看守所执行刑罚。自此,朱某结束了自己的缓刑考验“模式”,开启了“铁窗生涯”。缓刑,是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本是法律给予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所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千万不要以为判处缓刑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无视法律。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以身试法抗拒监管,只会将自己再次送入“高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编:张帆
编辑:九月
来源:永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