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刘玉芬,女,1960年出生
文摘
2024-11-18 18:02
山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子芹与被执行人刘玉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子芹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刘玉芬,女,1960年3月5日生,住冠县东风西路24号。身份证号码:37252619600305****。临清市人民法院(2024)鲁1581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刘玉芬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本院在执行涉及董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董虎林长期下落不明,故意规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项之规定,悬赏如下:被执行人:董虎林,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北路1682号801。未履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虎林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予以3000元奖励。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举报电话:09435993055、18139982058
责编:张帆
编辑:九月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会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