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赵改兰,女,1962年出生

文摘   2024-11-20 18:01   山西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颖与被执行人赵玉林、赵改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颖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一:
被执行人:赵改兰,女,196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河西镇北队村317号,身份证号码:13053519620918****。
被执行人二:
被执行人:赵玉林,男,1961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河西镇北队村317号,身份证号码:13053519610207****。
二、执行依据
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诉前调确4805号民事调解书。
三、执行标的
100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

四、悬赏金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赵玉林、赵改兰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635-2415178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3)桂0881执29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雪梅与被执行人李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显荣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桂08民终4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潘雪梅提出执行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被执行人:李显荣,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西山镇碧滩村滩头屯192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0816****。
二、执行标的:100万元。
三、悬赏金额:有关人员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按实际执行回款款项金额的10%计算支付悬赏金给提供执行线索人;
本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四、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五、联系方式:
程法官,电话0775-3380659,广西桂平市西山镇迎宾大道郁江二桥西桥头南侧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114办公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责编:张帆

编辑:九月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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