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便民门诊就诊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专用病历(慢病红本)或既往病历资料;
(二)为确保就医安全及患者诊疗的延续性,便民门诊不开具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及精神类、麻醉类、激素类、抗生素类药品和心电图、超声影像检查及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
(一)普通药品:
门诊处方不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30天,医师要注明理由。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每张处方剂量不超过2日极量。
(三)麻醉药品(如吗啡、哌替啶等)及精神药品(如艾司唑仑、地西泮等):
1.医师按照国家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2.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可到医院办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卡。
3.麻醉药品注射剂(如吗啡注射液)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院内)使用。
4.门(急)诊非慢性癌痛患者,短期临时开具的麻醉、精一类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精一药品的口服剂型及贴剂,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如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劳拉西泮片、劳拉西泮片等),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7.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要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一)职工门诊诊察费取消单行支付政策,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保障范围。即达到门诊统筹起付线后,门诊诊察费方能按就诊项目的支付等级报销;
(二)保留二、三级医疗机构居民医保门诊诊察费单行支付政策,报销比例调整为50%。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诊察费不实行单行支付;
(三)患者接受医师首诊后,后期根据医师诊断进行门诊注射、输液、换药等治疗时,不再重复收取门诊诊察费。
科间会诊指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请所在医院医师为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全院性会诊指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请3个以上医师为患者所开展的执业范围内的集体诊疗活动。
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急会诊记录单应明确记录邀请会诊时间和会诊到达时间,并具体到分钟。
普通会诊 患者病情一般,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医院按照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从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药品招采平台上采购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价格适宜的药品,所以部分药品无法采购,但是采购的中选药品通过了疗效一致性评价(疗效一致性评价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的一项药品质量要求,即两种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