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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工建设的合作开发项目即使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亦可请求分配项目利益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根据该规定,是否可得出该情形下当事人一概不能请求分配项目利益的结论?最高法院认为,如果项目未开工建设,则不适用该规条规定;如果项目已建设,则适用该条规定。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一、方明通与宏发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及8月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备忘录》,约定宏发公司投入土地,方明通投入资金,合作开发“绿源小区”项目。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绿源小区”项目建设用地,以福州二棉厂相应面积地块予以置换,并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地价评估事务所对该两地块地价进行评估,差价互补后经相关程序出让给宏发公司。“绿源小区”项目被依法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方明通向福建高院起诉,请求:确认《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终止;宏发公司以“绿源小区”地块评估价14617.2万元为计算依据支付方明通投资增值收益8770.32万元及利息,返还垫付建设费用817万元及利息。福建高院判决:终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备忘录》;宏发公司向方明通支付项目投资收益4199.328万元及利息,返还代垫款817万元及利息。
裁判要点
其次,本案宏发公司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因案涉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方明通无权主张项目利益。对此最高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系针对已经实际建成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而言。本案中案涉项目尚未进行开工建设,故无该条规定的适用余地。”
实务经验总结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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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案件来源
方明通与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20号]。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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