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能否请求分配未开工建设的合作开发项目利益?|法客帝国

学术   2024-10-10 21: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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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开工建设的合作开发项目即使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亦可请求分配项目利益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杨巍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根据该规定,是否可得出该情形下当事人一概不能请求分配项目利益的结论?最高法院认为,如果项目未开工建设,则不适用该规条规定;如果项目已建设,则适用该条规定。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该条规定系针对已经实际建成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而言,尚未进行开工建设的合作开发项目不适用该规定。

案情简介


一、方明通与宏发公司分别于2005年6月及8月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备忘录》,约定宏发公司投入土地,方明通投入资金,合作开发“绿源小区”项目。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绿源小区”项目建设用地,以福州二棉厂相应面积地块予以置换,并由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委托地价评估事务所对该两地块地价进行评估,差价互补后经相关程序出让给宏发公司。“绿源小区”项目被依法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方明通向福建高院起诉,请求:确认《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及《备忘录》终止;宏发公司以“绿源小区”地块评估价14617.2万元为计算依据支付方明通投资增值收益8770.32万元及利息,返还垫付建设费用817万元及利息。福建高院判决:终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备忘录》;宏发公司向方明通支付项目投资收益4199.328万元及利息,返还代垫款817万元及利息。

三、方明通和宏发公司均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改判:宏发公司向方明通支付“绿源小区”项目投资收益5481.45万元及利息,维持福建高院其他判项。

裁判要点


首先,本案双方已按照约定将各自的土地和资金投入到合作项目中,宏发公司投入的土地与方明通投入的资金成为“绿源小区”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过程中,福州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决定收回案涉项目土地,双方就进一步合作事宜未协商一致,导致合作行为终止。而方明通作为项目合作方,有权享有合作期间合作项目形成的相应权益。由于案涉项目尚未进行施工建设,法院最终认定以案涉土地的评估值作为“绿源小区”项目的价值,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利益分配。

其次,本案宏发公司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因案涉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方明通无权主张项目利益。对此最高法院认为,“该条规定系针对已经实际建成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而言。本案中案涉项目尚未进行开工建设,故无该条规定的适用余地。”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项目当事人并非一概不能请求分配项目利益。合作开发项目尚未开工建设即终止的,即使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仍可请求分配项目利益。
二、合作开发项目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否则项目建成后当事人无权向法院请求分配项目利益,甚至还存在被规划部门处以罚款甚至强制拆除建筑物的风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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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

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根据《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约定,方明通的投资义务主要为先期投入1920万元及项目后续开发的全部资金。对于该笔1920万元款项,合同中并未明确为项目合作保证金,从合同约定看,其不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亦非独立于方明通应履行的债务之外,而是方明通需要履行的总投资义务的一部分,因此,该笔1920万元不具有保证金的功能;而且,在2005年6月22日宏发公司给方明通出具的《收据》中,宏发公司亦明确表示,收到的1799.06万元系方明通合作项目投资款。故原判决将方明通依约支付的1920万元认定为其对“绿源小区”项目的投资款,并无不当。

《联合开发建设合同书》签订后,双方均积极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5年6月6日至6月28日期间,宏发公司陆续收到方明通支付的1920万元项目投资款。2005年6月28日,案涉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楼建设用地。2005年8月10日,宏发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间宏发公司向有关部门支付了“绿源小区”项目地块的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从上述合同实际履行看,双方已按照约定将各自的土地和资金投入到合作项目中,成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利益共同体。宏发公司投入的土地与方明通投入的资金,因项目前期运作相互结合,成为“绿源小区”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过程中,福州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决定收回案涉项目土地,双方就进一步合作事宜未协商一致,导致合作行为终止。方明通作为项目合作方,有权享有合作期间合作项目形成的相应权益。由于案涉项目尚未进行施工建设,双方合作后仅将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住楼建设用地,并支付了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故原判决将福州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对案涉土地的评估值作为“绿源小区”项目的价值并无不当。宏发公司关于14617.2万元为案涉土地增值收益,而非项目增值收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宏发公司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中,案涉项目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方明通无权主张项目利益。本院认为,该条规定系针对已经实际建成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章建筑而言。本案中案涉项目尚未进行开工建设,故无该条规定的适用余地。综上,原判决认定方明通有权享有“绿源小区”项目投资收益,并以案涉地块评估价14617.2万元作为计算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来源


方明通与福州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20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担保纠纷、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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