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25日止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信宜市玉都街道工业路62-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可查明货值金额598.2元,违法所得328.4元。另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味付油扬”、“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丘比沙拉酱香甜”、“鸣门卷”和“薄荷糖浆(风味饮料浓浆)”制售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104.8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1、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8.4元,并处罚款2000元。2、对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味付油扬”、1袋“丘比沙拉酱蛋黄口味”、1瓶“丘比沙拉酱香甜”、2条“鸣门卷”和1瓶“薄荷糖浆(风味饮料浓浆)”,并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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