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绥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日起,明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集中整治范围为县城区内所有城区街、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除政府批准的便民摊群点和临时疏导点外)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或者设置设施从事占道经营、临街屠宰、出店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从事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的,必须自通告之日起立即自行清理干净。不清除的,将依法予以收缴,并实施处罚。
三、个体流动摊贩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后,进入政府规划的市场摊群点在规定时间段经营。对未经批准、超出规定时间经营、未履行摊走地净义务的流动摊贩依法予以取缔。
四、严禁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坚决打击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杂物、报废车辆、废旧轮胎、货物等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暂扣其经营器具或者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五、凡进入我县城区从事秸秆、煤炭、渣土、沙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散装货物及液体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采取苫盖、封闭等措施,运输车辆必须按核准时间、线路、倾倒地点进行密闭运输、倾倒,严禁车身不洁、带泥上路、超高超限超载、沿途抛洒、私拉乱运、随意倾倒等行为,渣土运输做到平装覆盖、封闭运输,不超载、不遗撒。如有遗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按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接受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滞留车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故意刁难、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4日
本期编辑:吴昕格
初 审:吴昕格
编 审:王珊珊
总编辑:杨士伟
总监制:乔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