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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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2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7月20日起施行,配套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与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好衔接,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对《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修改涉及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公告》共对3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部分内容修改26件。部分内容修改的文件中,主要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确保税务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规和部门规章协调一致、有效衔接。比如,为落实“企业印制发票”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删除了“发票准印证”的管理规定,《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中“颁发发票准印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又如,《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取消了“发票领购簿”的管理要求,《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发票领购簿”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公告》共对3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全文废止12件,部分内容废止1件。公布废止的文件中,主要是《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已删除相应条款,或者相关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 一是《发票管理办法》删除了用票单位和个人交纳发票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以及《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发票保证金的条款和附件4《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中的“发票保证金”项目。 二是《发票管理办法》对于申请代开发票有明确规定,由于内容冲突,《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三是随着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的持续优化完善,相关文件内容已不再适用,《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等规范性文件。 四是随着技术条件进步和行业标准更新,相关文件内容已不再适用,《公告》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