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未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未落实有限空间审批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许某,江西某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有限空间审批制度,未落实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许某处以罚款。
2024年2月,赣县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王母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在江西某沥青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联合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污水处理池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赣县区应急管理局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来 源:行政执法科
编 辑:曾红莲
一审一校:罗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