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支持9610跨关区退货,跨境电商出口将迎利好!海关总署发布征求意见稿

政务   2024-11-05 21:22   云南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近日

海关总署起草了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

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59220905@qq.com。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
出口发展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第四条“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起草说明:针对从事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及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1210)业务的电商企业,将免除其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简化企业备案流程,企业只需完成报关单位备案和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后,即可直接开展业务。同时,要求企业传输海外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以保障贸易安全。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起草说明:明确在跨境电商B2C96101210)及B2B97109810)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或其代理人无需再向海关提交收款电子信息。“单一窗口”将不再对9610121097109810等模式申报清单与收款信息进行校验,但仍保留申报清单与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的校验。企业只需传输订单信息、物流信息即可完成申报,无需再额外提交收款电子信息,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监管作业场所,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监管作业场所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监管作业场所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起草说明:在跨境电商出口领域,拼箱货物占据了一定的比例。为解决传统的拼箱货物监管模式存在不适应新业态的问题,在公告中明确提出,推广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集拼仓库,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通过先行查验,海关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货物的实际情况,确保贸易的安全和真实。同时,灵活拼箱装运的方式也能够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退货商品仅允许退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应规范经营,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


起草说明:允许9610退货商品跨关区退回至试运行直属海关指定的监管作业场所,通过集约化操作,实现退货流程的极大简化,有效降低企业的退货物流成本。同时,该模式还有助于减轻海外仓储中的货物损失风险,使企业能够更便捷、高效地处理退货商品,进一步提升退货效率。此举措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退货处理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事项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 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昆明市商务局电商处综合整理
投稿/纠错:kmswf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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