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
天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局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天发改价格函〔2024〕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县水务集团向其供水区域内用水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中天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平镇分公司供水区域内的用水户从2024年12月1日开始征收;县自来水公司(含石梁水厂、金庭湖水厂)供水区域的征收方式继续执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85元/吨、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5元/吨,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49元/吨。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
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县水务集团,向天台县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85元/吨、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25元/吨,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49元/吨。
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三、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天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
往期 ·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