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山塘安全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学术   2024-11-25 08:59   广东  

广东省山塘安全管理技术指引(试行)

1总则

1.1本指引中的山塘是指总容积1万立方米以上(含)且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工程。高坝山塘是指坝高15米以上(含)的山塘;屋顶山塘是指坝高5米以上(含)且不足15米,但失事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山塘。

1.2本指引适用于高坝山塘和屋顶山塘。其他山塘可参照执行。

2管理组织

2.1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落实山塘行政、技术、巡查三个责任人,督促三个责任人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山塘安全管理体系,开展业务培训;督促山塘产权所有人落实山塘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2.2山塘产权所有人负责山塘日常运行管理,开展维修养护组织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准备。

2.3(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的技术指导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收集和更新山塘名录基础信息;落实山塘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应急抢险技术支撑。

2.4山塘应根据规模和管护工作量设置固定的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巡视检查、日常养护、操作运行、险情报告等工作,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了解山塘维修养护要求、掌握安全管理和操作运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5山塘应落实管护经费,建议推行物业化管理模式。集体产权的山塘,管护经费建议由属地财政负担对外承包经营的山塘,管护经费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2.6山塘应设置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汛期应建立水雨情信息报送机制,落实应急抢险力量,组织转移受影响的群众。

2.7具备条件的山塘可参照小型水库,组织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监管。

3管理设施

3.1山塘对外交通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外部交通道路条件,与就近的城镇连接,路面应平整、通畅,防汛道路应到达坝顶或背水坡脚,满足日常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通行的需要。

3.2山塘应设置水位观测设施,宜建设水位、降雨量、坝体外观(视频或图像)自动化监测设施(简称三要素监测),可根据需要设置变形、渗流等安全监测设施。

3.3山塘坝体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工程概况牌,内容包括工程简介、责任人等信息。

3.4山塘泄洪设施临空部位、可直达水面的通道口、周边高陡边坡等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位置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5山塘宜根据需要单独或集中设置满足防汛值班、设施存放等要求的管理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3.6山塘宜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防汛物资种类、数量可参照小(2)型水库相关要求。防汛物资宜采用现场存储方式。交通便利且防汛道路可靠的山塘,可采用集中存储方式,集中存储点与山塘间的运距不应超过20公里。

4巡视检查

4.1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巡视检查项目参照附录1

4.2日常巡查由管护人员负责开展。汛期每天巡查不少于1次,非汛期每月不少于2,间隔不少于10天。日常巡查过程管护人员应做好日常管理台账,并将检查结果与以往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或异常现象,立即进行复查,并详细记述问题或异常现象发生的时间、部位、隐患类型等。

4.3定期检查应在汛前和汛后各开展不少于1次。定期检查应重点检查坝体、泄输水建筑物、启闭设备、坝体两侧岸坡重要部位是否正常,以及度汛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4特别检查应在山塘发生超历史高水位、水位大幅骤变、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影响坝体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开展。

4.5强降雨山塘要按照临灾风险隐患排查要求,组织再检查、再落实强降雨期间,管护人员要24小时驻守巡查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要进行连续观测,对重要部位和出险位置要加派人员盯守。

4.6白蚁检查每年实施不少于2次,检查范围包括土坝坝体各部位及周边邻近区域;发现存在蚁害或害坝生物时,应组织灭杀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处理。

4.7山塘应建立隐患管理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隐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4.8检查中发现占用山塘水域、围塘造地等影响山塘运行或危害安全的活动行为时,管护人员应及时予以劝阻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5维修养护

5.1维修养护分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维修养护应做好记录。

5.2日常养护由山塘产权所有人或由其委托的其他单位承担,专项养护宜由相应专业单位承担。

5.3实行物业化管理或承包经营的山塘,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维修养护的内容、考核要求及责任条款等。

5.4山塘日常养护内容及要求:

5.4.1 土坝养护对象包括坝顶、坝端、坝坡、护坡、坝基与坝区、排水设施、监测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等;混凝土坝和砌石坝养护对象包括混凝土表面、变形缝止水设施、排水设施、监测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等。

5.4.2 土坝坝坡应无灌木、荆棘、乔木等植物,无白蚁危害,每年专项除草不少于4次,其中汛期不少于2次。山塘坝面出现坑洼不平、雨淋沟、凹坑或混凝土存在表面剥蚀、冲刷、风化或局部裂缝等缺陷,应在3个月内修复或在1年内集中修复。若缺陷可能危及安全的,应立即修复,无法修复的报废处理

5.4.3 泄洪建筑物进水渠边墙、溢流堰结构完好,堰面及底板平整;泄槽及消能设施结构完好,无影响行洪的障碍物,两岸边坡整体稳定。

5.4.4 输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完整,附近水面无漂浮物;管(洞)身及出口结构、防渗设施完好。

5.4.5 闸门每年维修保养不少于1次,保养时应清除表面水生物、泥、污垢等杂物,对闸门表面锈蚀部位涂防锈漆,给运转部位加注润滑油。

5.4.6 启闭机每年维修保养和启闭试运行不少于1次,螺杆、钢丝绳每年涂润滑油不少于1次。保养时应对启闭机表面清洁,涂防锈漆保护,保持联接件无松动;保持承重螺母或螺栓无裂纹、磨损;保持限位装置固定无松动。

5.4.7 管理设施应保持功能正常,标牌醒目清晰,防汛道路平整,环境整洁管理房及启闭机室干净整洁,无杂物堆积、渗漏水、电线杂乱等现象

5.4.8 蓄水区岸坡无明显滑坡迹象、无乱挖乱倒、违规建造建筑物等行为。

6蓄放水管理

6.1山塘蓄放水应满足工程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要求。

6.2山塘蓄水禁止擅自抬高泄洪设施堰顶高程或在泄洪设施人为设障。

6.3山塘泄洪前应结合安全要求对下游预警。

7应急管理

7.1发生突发险情时,管护人员或巡查责任人应立即山塘产权所有人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现险情时间、险情类型或特点、大致位置、严重程度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7.2接到险情报告后,山塘产权所有人应及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做好抢险工作;技术责任人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责任人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队伍进驻抢险。

7.3当山塘险情危及下游安全时,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下游地区发送预警信息,及时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

8安全评估

8.1山塘建成或加固后应每10年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当山塘遭遇大洪水、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后,应立即开展安全评估。

8.2山塘安全评估工作宜由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山塘安全评估技术工作参照《广东省山塘安全评估技术指引(试行)》执行。

8.3山塘安全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8.4评估为三类山塘的,山塘产权所有人应及时组织除险加固或报废处理未进行处理的,应放空或降低水位运行。

8.5山塘报废可参照小型水库报废相关规定。经论证报废,在完成报废程序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名录销号。

1 山塘巡视检查记录表


      山塘巡视检查记录表

检查时水位(m


检查类别

¨日常/¨定期/¨特别

检查时降雨情况

¨ ¨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与情况

大坝

整体外观

¨杂草丛生

¨白蚁迹象、动物洞穴

¨垃圾围坝

坝顶

¨裂缝

¨坑洼积水

¨塌坑、凹陷

¨排水沟堵塞

¨防浪墙开裂、倾斜

¨植物滋生

上游坝坡

¨护坡裂缝

¨凹陷、塌坑

¨隆起

下游坝坡

¨散浸、牛皮涨

¨跌窝、塌坑

¨松软、隆起

¨异常渗水

¨排水棱体破坏

¨滑坡、脱坡

坝端(坝体与岸坡连接处)

¨异常渗水

¨裂缝、隆起、错动

¨岸坡滑动迹象

坝脚

¨渗水量增大

¨存在冒水、深水坑

¨渗水浑浊

泄洪设施

¨障碍物(设拦网、杂物、子堰等)

¨边坡垮塌

¨底板沉降、错位

¨边墙结构破损、裂缝、不完整、不稳定

¨消能设施结构异常

¨结构伸缩缝破损、渗水

输水涵(洞)或虹吸管

¨出口渗漏

¨涵(洞)身断裂、破坏

¨通气管破损

闸门及启闭设施

¨启闭异常(振动等)

¨不能正常启闭

¨闸门漏水

¨存在锈蚀现象

¨止水破损


近坝区水面

¨冒泡、漩涡现象

¨水面有杂物

¨水质差

蓄水区及岸坡

¨违规侵占水域

¨倾倒垃圾

¨岸坡崩塌或滑坡

¨违规建造建筑物


管理设施

¨管理房老旧破损

¨标识牌污渍、破损等

¨水尺无法正常观测

¨通信状况不

¨防汛道路不通畅


其他


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

(部位、问题描述、变化趋势等,必要时附图)

检查人员

(签名)

注:(1)检查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可在对应的异常情况后的¨;如无异常,无需打;(2山塘水位应填写与水位尺对应的绝对高程(国家85高程)

3)若检查未发现问题,均无异常,可在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填写“检查均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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